买卖野生兰花?真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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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野生兰花?真够“刑”!
引用
澎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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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织金法院织金洞环境保护法庭到三甲街道绮结河村巡回审理了全县首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的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丁某因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庭审现场
据悉,被告人丁某于2023年6月20日以128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已另案处理)购买了两株野生兰花。经鉴定,丁某收购的两株野生兰花为春兰,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案发后,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出庭
因丁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法院根据被告人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
法官提醒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发展的基础,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珍贵树木或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不可取。广大兰花爱好者爱花当“有道”,切莫因为贪图小利而触犯国家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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