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网络竞拍要慎重,随意“悔拍”要担责!
参与网络竞拍要慎重,随意“悔拍”要担责!
合川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合’你说法·小案大道理”栏目,讲述身边一件件“小案”,传递其中蕴含的深刻“道理”,让法治精神融入百姓生活,走进千家万户。
竞买人参与拍卖后认为标的有瑕疵,悔拍拒付款项。拍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二次拍卖差价及相应违约费用。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拍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刘某某承担了支付佣金、拍卖价款差额等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4日,某拍卖公司接受委托在网络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对一台叉车进行拍卖。《拍卖公告》特别提醒,此标的物以二手、残值、报废物品等形式进行拍卖。有意向者请务必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拍卖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
刘某某以2.3万余元的价格竞拍成功。后来,刘某某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刘某投诉后,网络拍卖平台退回了刘某某的保证金、佣金。
2024年7月18日,某拍卖公司再次对该叉车进行拍卖,并以低于第一次拍卖价格成交。
某拍卖公司认为,与刘某某的拍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某支付佣金、拍卖差额价、律师费等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拍卖合同是出卖人通过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合同。本案中,刘某某经过竞拍以最高应价竞拍到案涉叉车后,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某拍卖公司发布的《拍卖公告》,对拍卖物标的信息、竞价规则、相关费用组成等进行了详细说明,并特别提醒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刘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拍卖标的的详细情况、拍卖程序及规则进行充分了解确认后,再参与竞价。而刘某某在未了解清楚标的物详情的情况下参与拍卖,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法院认为刘某某在竞拍到案涉叉车后拒不付款的行为构成悔拍,根据《拍卖法》及双方合同约定,判决刘某某承担支付佣金、拍卖价款差额、律师费的违约责任。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已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法官提醒
随着网络拍卖的日益普及,广大市民可通过各种拍卖平台竞拍到自己中意的物品。但在参与竞拍前,一定要仔细阅读拍卖公告,对拍卖规则、拍卖物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一旦参与竞拍,便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擅自悔拍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