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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工伤?(法定情形、视同工伤、特殊情形等)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工伤?(法定情形、视同工伤、特殊情形等)

引用
腾讯
1.
https://new.qq.com/rain/a/20220401A0BKBM00

工伤认定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环节。本文详细介绍了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特殊情形,包括7种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3种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形,以及在双重劳动关系、劳务派遣、被指派用工、违法承包用工、挂靠用工等特殊情形下的工伤认定。此外,文章还引用了多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相关案例,对工作原因存疑、参加其他单位活动受伤、来往多个合理区域受伤等特殊情形下的工伤认定进行了说明。

7种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以下7种情形应当认定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种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以下3种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双重劳动关系、劳务派遣、被指派用工、违法承包用工、挂靠用工”等特殊情形

如果社保部门认定有关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 劳务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 职工被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4. 职工从事“被违法转包的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如果其“聘用者”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此时向该“聘用者”违法违规转包承包业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5. 职工因工受伤,如果其“聘用者”是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的“个人”,则“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工作原因存疑、参加其他单位活动受伤、来往多个合理区域受伤”等特殊情形

如果社保部门认定构成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职工在工作时间及地点受伤,公司或社保部门无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造成的
  2. 职工被安排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伤的
  3. 职工在工作时间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4. 职工履行工作职责,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的特殊情形

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从事特定工作时,临时雇用的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

特殊情况下的工伤认定

  1. 职工“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可以认定工伤。
  2. 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3. 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4. 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5. 国家机关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编制的人员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应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6.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7.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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