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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的区别及签订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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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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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的区别及签订注意事项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66law.cn/laws/450131.aspx

劳动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类型,它们在主体、内容和目的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详细解析这两种合同的区别,并介绍签订技术合同的注意事项以及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是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关系的合同,而技术服务合同属于对某一技术进行开发、转让等行为而签订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签订技术合同注意事项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一般而言,以下情况会被认定为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1. 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地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地转让给对方、无偿地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 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所提供的技术类似或者与之竞争的技术;
  3. 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4. 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等和接收非必需的人才等;
  5. 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 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有其明显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

  1. 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这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组织,同时也包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主体的另一方须是劳动者本人,即必须是16周岁以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即被招收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产生人身从属关系,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并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对外以单位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管理活动。
  3. 劳动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支付报酬,故为双务有偿合同。
  4.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具有法定性。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国对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条件、最低工资、休假都做出了规定,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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