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工资发放时间标准!为什么很多公司选择15日发工资?
2024工资发放时间标准!为什么很多公司选择15日发工资?
工资发放时间是每个劳动者都关心的话题。为什么很多公司选择在15日发工资?不同地区的工资发放标准有何不同?当公司不按时发放工资时,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这些问题。
为什么很多公司选择在15日发工资?
有人月初发当月工资,有人月底发上月工资,时间差可达近2个月。有人按发薪日的不同时间段将企业分为三类:
- 每月10日之前:多为高科技公司、上市公司、外资公司、国企,福利待遇好、准时发放工资,节假日提前发放工资。
- 每月10日—15日:部分A股上市公司和效益比较好的、制度比较健全的、注重管理的公司,企业流动资金充足稳定。
- 每月15日之后:多为小企业,尤其是社会服务业、劳动密集型公司。
- 无固定时间:多为不靠谱公司甚至离职也不能按时结算,社保基本福利也未必有保障。
不过,这种观点并不完全准确,几日发工资并不能完全反映出公司的好坏。工资需要花时间统计和核算,越大的公司工资核算量就越大。因此,企业普遍的做法是15日发上月的工资。此外,有些需要计算绩效或销售提成的公司会选择分两次发放工资;部分公司为了节约成本让资金的流转更快,选择更晚发工资。
全国工资发放时间标准
北京市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修订)》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上海市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修订)》第六条:
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广东省
根据2016年施行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条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第三十九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四川省(重庆市亦同)
根据1995年施行的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所称的: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实行月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实行周、日工资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周、一日。
天津市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其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0.92日计算。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工作任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
山东省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业应当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给劳动者一次工资,但实行年薪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对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劳动者,工作期间少于1个月的,企业应当在临时工作任务完成时立即支付劳动者工资;工作期间超过1个月的,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
安徽省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周、日、小时确定;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付清;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任务完成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1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前款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浙江省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10修正)》第十四条: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支付。实行年薪制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比例定期支付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江苏省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10修订)》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其他相类似工资支付形式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五)建筑施工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第二年一月份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江西省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周期支付工资。(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结算并付清。(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照计件或者任务完成的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年的,应当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前一个工作日支付。
河北省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个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计发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并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辽宁省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可以以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按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的当日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计发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预付劳动者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结算。
公司不按时发放工资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指出,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维权途径
- 明确用人单位延迟发放工资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即经与本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一致)。
- 如遇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依法维权。不仅可通过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来主张权利,也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 明确离职原因,保障其日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应对措施
如用人单位确实因为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所引起的客观情况导致工资无法按时发放,正确的做法应该是:
- 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主要告知无法按时发放的正当理由,就延迟发放工资取得工会或职工代表的谅解。
- 协商延期的具体期限。根据实际情况,企业应当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商定延期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
- 商定的延长支付工资期限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全体劳动者,这也是确保了劳动者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