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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彩礼返还:彩礼是对女方的给付还是女方家庭的给付?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案说彩礼返还:彩礼是对女方的给付还是女方家庭的给付?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431160

彩礼的归属和返还问题一直是婚姻纠纷中的热点话题。近日,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彩礼归属的案件,不仅明确了彩礼的给付对象,还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是否应该返还彩礼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

基本案情

小勇于2023年2月经婚介机构介绍与小琴相识,2023年8月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0月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因高额彩礼及婚后无夫妻之实,双方矛盾愈演愈烈,2024年2月小琴离开家开始分居,2024年3月小勇向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和小琴离婚,并要求小琴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30万元和金首饰(价值5.3万元)。

小琴辩称:1、不同意离婚;2、如果小勇坚持离婚,小琴不应当退还彩礼,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微信、支付宝累计支出23万元,且部分金首饰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买,不属于彩礼范围;3、小勇向小琴转账支付的彩礼与小琴父母无关。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否准许小勇和小琴离婚;二、领证后购买的金首饰是否属于彩礼;三、彩礼是对女方的给付还是对女方家庭的给付。

焦点一:是否准许小勇和小琴离婚

汉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勇和小琴婚前相处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相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经常争吵,仅共同生活4个月便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小琴辩称不同意离婚,但未提出与小勇夫妻感情较好的证据,亦未采取任何行动挽回双方的感情,法院不予采信。

焦点二:领证后购买的金首饰是否属于彩礼

小琴辩称部分金首饰是在领取结婚证(2023年8月)之后购买,但该部分购买时间是在领取结婚证不久且在举办婚礼(2023年10月)之前,结合本地风俗,小勇赠与小琴该部分金首饰是以婚姻为目的,符合婚礼习俗中对彩礼的一般认知,应认定为彩礼。关于小琴辩称彩礼已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消费23万元的理由,法院认为,小勇和小琴仅共同生活4个月,小琴的消费支出明显过高,且小琴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焦点三:彩礼是对女方的给付还是对女方家庭的给付

彩礼本是男女两家订立婚姻的诚信之礼,代表着男方家庭的诚意和对婚姻的承诺,也是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经济支持的一种方式。在传统缔结婚约习俗中,一般是由双方父母在亲朋、媒人的见证下共同协商,共同参与完成的彩礼的给付。小勇和小琴对彩礼的归属并未明确约定,彩礼虽然转到小琴个人账户上,但根据传统习俗,结合本地风俗,应当认定是对女方家庭的给付。

综上,小勇和小琴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未生育子女,30万元彩礼及5.3万元金首饰已明显超出本地普通家庭能够承受的经济范围,属于高价彩礼,客观上给小勇的家庭生活造成了困难,故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及实际使用情况、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本地的婚嫁风俗等因素,判决准许小勇和小琴离婚;小琴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小勇彩礼15万元及金首饰(价值5.3万元)。小琴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小琴主动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返还义务。

法官说法

彩礼是依据当地风俗习惯,以婚姻为目的而实施的一种民事给付行为,办理结婚登记和长期共同生活是婚姻的重要内容,如果婚姻时间较短,则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没有达成,部分返还有其合理性。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也大多由双方父母参与。

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等案件事实,汉川法院认为,在对彩礼给付对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结合本地风俗,认定彩礼的给付对象。彩礼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希望通过系列关于彩礼返还的案例,推动遏制高额彩礼陋习,培育文明乡风。

本文原文来自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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