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行人横穿高速公路被撞身亡,责任究竟谁来担?
以案释法:行人横穿高速公路被撞身亡,责任究竟谁来担?
2020年3月22日,胡某乘坐长途客车从四川老家前往江苏常州。当晚,客车司机巫某应胡某的要求在常州芳茂山服务区南区停车让其下车,并在胡某打电话确认后才驾车离开。当晚21时09分许,胡某下车后拟到服务区北区,在步行横穿高速公路时,与张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后又被唐某驾驶的汽车碾压,当场死亡。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唐某不负事故责任。后胡某的家属向法院起诉,就交通事故要求机动车方赔偿损失合计115万余元,一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损失11万余元。该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给付义务。随后,胡某家属又以客车公司中途将胡某放在服务区,未能将其安全送至目的地,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客车司机巫某、客车公司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118万余元。
裁判结果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承运人虽然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胡某自己提出中途在服务区下车,客车司机巫某在服务区停车让胡某下车,已经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虽然胡某尚未到达目的地,但双方就运输合同终止履行达成了合意,胡某在服务区下车的行为并不具有危险性,客车公司在胡某下车后不再具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且服务区有其他便道可离开,胡某却选择横穿高速公路,导致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证明其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其提前下车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客车公司对此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对胡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经开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驳回了胡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胡某家属不服判决,向常州中院提起上诉。后因未按期缴纳上诉费,常州中院裁定按撤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点评
据统计,交通事故是现代社会各种意外伤亡的第一大原因。交通事故的频发,主要是与交通参与者的违法行为有关,而违法行为会给违法者以及他人带来巨大的安全风险,本案正是验证这一“常理”的现实案例。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非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这是对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法定不作为义务的要求,系禁止性规定。本案中,死者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了“行人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酿成了不可挽回的悲剧。
法律的一个重要职能,是公平公正地分配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而划分责任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责任自负原则”。本案中,客车公司应胡某要求在服务区让其下车的行为,与其后来因横穿高速公路引发交通事故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一审法官认定客车公司无责,就是根据“责任自负原则”作出的判决。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一种“死者为大”的裁判倾向,即只要当事人一方出现了伤亡,法院都会或多或少地给予一定的赔偿或补偿,这与我国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倘若主动违法的人都能得到法院支持,无异于是在鼓励或纵容“违法”。本案一审判决避免了这种“以情理定案”的裁判倾向,对胡某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否定判断。
法治中国的建设,需要每个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本案判决彰显了遵纪守法的重要性,表明了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态度。同时也警示每一个公民,交通违法不仅可能会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而且在法律层面上亦只能自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