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安全生产法》,做到安全合规
学习《安全生产法》,做到安全合规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而《安全生产法》则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律依据。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安全生产法》的相关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人的界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安全生产制度体系、资金保障、安监部门的执法权限及流程,以及相关的刑事责任等。
安全生产责任人
对企业来说,安全生产责任人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 投资人/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决策层);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 企业设置的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企业内部员工,比如说某个生产车间的负责人,或是某个具体的技术人员、工人。
这里面比较容易发生争议的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范围如何界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的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可见,从行政监管角度,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经理、厂长、总工、技术总监都可能被划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何为实际控制人?根据新《公司法》第265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最后,《安全生产法》实行的是“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内部任何一个人都负有安全生产保障义务。比如说财务经理,私下协助公司控股股东挪用安全生产专用资金,导致应当采购的安全设备没有及时配备,最终发生安全事故,那该财务经理也同样要担责。比如说电工,没有及时履行电路检修职责;比如说某个员工没有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导致安全事故,并给工友造成人身伤害,同样要担责。
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纵观《安全生产法》各条款,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当建立自己的制度体系。当然核心在于落实,这也是《安全生产法》重点强调的。归纳总结了一下,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定人:搭建安全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 安全生产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 安全生产保障设施、设备的采购、维修、保养、报废制度;
-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
- 工程建设、日常运营管理中的安全保障制度;
- 安全隐患的发现及报告制度;
- 应急救援方案;
-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安全保障方面的档案管理制度。
制度要有,落实留痕,资金到位。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对企业来说,企业在安全生产资金保障方面负有以下义务:
- 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 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应当同时留有采购必要的安全设施、落实安全设计方案的投资预算,且落实到位;
- 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其实一句话,企业要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方案,保障员工获得充足的劳动安全保障,进行必要的培训。所有涉及上述情况的资金不能省。
企业再难,也别以安全生产为代价!
安监部门的执法权限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65条的规定,安监部门在行使监管职权时,享有下列权利:
-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 调阅有关资料;
-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
-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可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其履行决定。 - 有权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
- 有权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当然,安监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其行使职权时,要保证:
- 程序合法;
- 监管行为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范围;
- 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作出处罚决定或强制措施时,应当掌握有充分的证据;
- 负有证明自己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
安监部门执法流程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67、68条的规定,安监部门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
- 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执法人员应在2人以上(包括2人);
- 书面记录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 书面记录应当有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报告。
相关刑事责任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主要罪名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刑期基本可以分为两个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刑罚较重,可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量刑,且未规定上线。当然了,有期徒刑最高15年。当然了,数罪并罚的除外,但最高也不会超过25年。有没有觉着我很会安慰人。
快速发财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但刑法表示我不背这个锅。刑法是公民行为、行动的底线。当然了,刑法不会处罚思想犯!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