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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被忽视的非法狩猎罪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以案释法:被忽视的非法狩猎罪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159142

非法狩猎罪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之一。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三有动物”的概念。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9日21时至次日00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卢某某利用夜间时间,各驾驶一辆摩托车,使用细狗、头灯、热成像仪器在县生铁冢行政村后汲庄村周边农田狩猎野鸡、野兔,被公安机关民警在巡逻防控中当场抓获,二人共计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四只。经县林业局认定,涉案的野鸡、野兔保护级别为“三有动物”。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卢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且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符合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查,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为,刘某某、卢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卢某某不起诉。

你问我答

生活中常见的“三有动物”有哪些?

“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据2023年6月30日公布新调整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动物”名录共收录野生动物1924种。

一、常见的兽纲三有动物:刺猬、狼、狐、松鼠、竹鼠、猪獾、狍、野兔、豪猪、果子狸等。

二、常见的三有鸟纲动物有:夜鹭、池鹭、猫头鹰、竹鸡、秧鸡、斑鸠、麻雀、信天翁、鹌鹑、杜鹃、啄木鸟、喜鹊、乌鸦等。

三、常见的两栖纲三有动物:林蛙、大鲵、小鲵、蟾蜍、青蛙、田鸡、石蛙、树蛙、小山蛙等。

四、常见的爬行纲三有动物:乌龟、黄金龟、沙鳖、东北鳖、小鳖、鳖、新疆漠虎、蝎虎、广西壁虎、菜花蛇、五步蛇等各种蛇类。

五、常见的昆虫纲三有动物:龟瓢虫、中华石蛾、半目大蚕蛾、马尾茧蜂、中华新蜂、岳眼蝶属、中华蜜蜂等。

什么是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的工具和方法?

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周政〔2022〕12号),周口市行政区域内全部设立为禁猎区。禁止使用枪支、爆炸物、药物、弩、弹弓、钢叉、猎套、猎夹、网捕、电击、犬捕、鹰抓、声诱、光照、火攻、水淹、烟熏、陷阱、捣巢、捡蛋(卵),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畜安全和生态环境的捕猎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禁猎期自2022年4月1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

根据鹿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鸟类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禁猎期以及禁用猎捕工具、猎捕方法的通告》,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火药枪、毒药、爆炸物、弓弩、弹弓、钢叉、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狗撵、驾驶机动车围猎(包含两轮机动车、三轮机动车、四轮机动车)、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禁猎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30日。

检察官温馨提示

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保持生物多样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属于违法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即便因犯罪情节轻微等因素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不起诉≠不处罚,不起诉≠不用承担责任,还是会面临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此,我们倡议:切勿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非法狩猎,保护野生动物,共建美丽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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