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将继母"扫地出门",民法典如何保障"老有所居"?
继子将继母"扫地出门",民法典如何保障"老有所居"?
1990年,离异后的王大妈和丧偶的成大叔重组家庭,两个人共同抚养王大妈的女儿小王和成大叔的两个幼子成大、成二,未再生育子女。2008年,夫妻俩在村里的宅基地上自建一栋两间三层的楼房,未办理权属证明。2021年5月,成大叔因病去世,未留下书面遗嘱。
石首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王轩:“一家人在处理完后事后,对自建房的归属产生了争议,矛盾愈演愈烈,成大叔的儿子将王大妈赶出家门,更换门锁,导致王大妈无家可归。”
成大说,该房屋所在宅基地归自己所有。修建房屋时,自己也出了一部分资金,王大妈应和成二共同居住,而王大妈希望在自建房内居住养老。经社区和公安机关多次调解无果,王大妈将成大起诉到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王轩:“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一,继母对于没有办理权属证书的农村自建房有没有使用权、居住权、占有权,第二,继子女对继父母有无赡养义务?”
判断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主要以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纵观本案,继母王大妈对继子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继子应当赡养王大妈。针对王大妈是否享有案涉房屋的使用权、居住权、占有权,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
石首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王轩:“案涉房屋系夫妻自建房,虽未办理权属证明,也应当享有房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占有权。我们支持了继母王大妈的诉讼请求,继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居住权是民法典规定的一个新的权利,可以通过合同方式、遗嘱方式及法院生效判决设立。荆州两级法院依法确认王大妈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居住权、占有权,为弱势群体的居住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石首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王轩:“百善孝为先,孝道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继子自幼丧母,继母对他有养育之恩,现继母年迈,继子本应对继母赡养尽孝,善待继母,但他却为了争夺家财,将继母赶出家门,有违人伦孝道。民法典明确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也应当对继父母承担起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