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ChatGPT窥探智能时代我国著作权法坚守与变革
由ChatGPT窥探智能时代我国著作权法坚守与变革
随着ChatGPT等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其与著作权法的关系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本文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探讨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权利归属以及数据输入与训练的合理使用等问题,为我国著作权法的未来发展方向提供了有益参考。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
否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主要理由是其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判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具有版权,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判断应从结果反推保护或不保护,而非局限于"人"的逻辑推演。如果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通过"图灵测试"并与人类作品相媲美,且其不同艺术风格能被客观识别,就应视为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要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过程中涉及众多主体,包括信息的搜集者、存储者、传播者等。关于权利归属,主要有三种模式:设计者说、所有者或投资者说、使用者说。
从技术创作角度来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使用者决策的结果。使用者是创作和数据输入的启动者,在贡献度和支配力上具有优势。因此,将使用者作为权利人具有相对优势。
人工智能数据输入与训练的合理使用
人工智能创作过程中,数据输入和训练可能使用受保护的作品及其片段,涉嫌侵犯他人复制权、改编权等。然而,这种使用并非表达性使用,而是为了训练和研究,属于合理使用。
在美国,合理使用的判断包含四个要素:使用的目的和性质、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数量和所占比例、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数据输入或训练即使使用了作品,也因过于短暂而不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
结论
人工智能的出现是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过程,其目的是多样的,它绝不仅仅只为产生作品或者发明。人工智能并非为了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才产生,也并非知识产权不保护就停滞不前。人工智能依旧是工具,是作为客体的物,而非主体。在主客体不能置换的基本法律框架之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源自于人,而非智能机器,其版权应当归属于使用者,而非智能机器。为拥抱人工智能技术及其产业发展,机器学习属于合理使用。在技术成熟之前,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面临技术伦理和法律伦理的双重困境。在民法未对此作出回应前,知识产权法应当恪守谨慎的态度,不能撕开“人—作品”的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