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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和质押权的区别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留置权和质押权的区别

引用
1
来源
1.
https://www.66law.cn/laws/390040.aspx

留置权和质押权是两种常见的担保物权,它们在成立条件、占有条件、法律关系客体、权利实现方式和消灭条件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本文将从多个维度详细对比这两种权利,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它们的区别。

留置权和质押权的主要区别

  1. 成立的条件不同:质押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 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 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 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 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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