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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废九大环境管理制度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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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废九大环境管理制度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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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规范化管理已成为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详细介绍了中国现行的九大环境管理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等,为企业和环保从业者提供全面的指导和参考。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名称、物理性状、年度产生量、贮存方式、利用方式和去向、利用或处置量、环境管理要求。

  •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采取的环保措施及排放去向”部分,载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及最终流向。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科学预测分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情况,预估产生量、属性、类别。

  • 拟配套建设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明确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环境保护标准。

  • 拟配套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建设项目,应当对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分析合规建设设施的可行性。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分析内容作为判定项目建成投运后产生的固体废物属性的参考。项目运行实际产生固体废物后,在监管和执法等工作中有需要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开展属性鉴别

二、排污许可制度

  • 产生单位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 2022年1月1日后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产生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以下简称固废技术规范)和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申领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中应载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

  • 2022年1月1日前已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生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单独申请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待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变更时,按照固废技术规范和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排污许可证中增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

  • 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执行报告应按照固废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写,并说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三、清洁生产制度

  • 产生单位应当依据《固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减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并将实施情况纳入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四、管理台账制度

  • 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建立管理台账,全面、准确地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鼓励优先使用信息系统建立电子台账,建立电子台账的产生单位,无需再记录纸质台账。无法建立或者不适于使用电子台账的,建立纸质台账。

  • 产生尾矿的单位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填报有关信息。

五、贮存管理

  • 产生单位应当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 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贮存过程应当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库,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防雨淋等环境保护要求,不应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应在贮存设施显著位置张贴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规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并注明相应固废类别。

  • 对照《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分区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不得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 鼓励有条件的产生单位在贮存场所出入、磅秤位置等关键节点设置视频监控,配备智能称重设备。

  • 尾矿库应按照《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试行)》有关规定,建立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在每年汛期前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治理。

六、利用处置管理

  • 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宜用则用、全程管控”的原则,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综合利用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 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 鼓励在利用处置设施安装视频监控,确保利用处置过程全程监管。

七、转移管理-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 产生单位直接委托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在发生委托行为之前,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2)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3)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等材料,针对拟委托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进一步核实是否在受托方利用处置能力范围之内。

  • 经核实,受托方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产生单位应当直接与受托方缔结委托合同。

  • 受托方不具备利用处置技术能力需要转委托的,需在合同中明确转委托的具体要求。受托方代为找到第三方利用处置单位后,产生单位需要对第三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在第三方利用处置活动结束后,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报告第三方利用处置情况。

    转移管理-跨省转移

  • 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按照省级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定依法办理转移活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 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在转移行为发生前,将固体废物转移种类、数量、利用合同、接受单位营业执照等有关信息报移出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信息一旦发生变化的,应在转移活动前,撤销原备案信息,并重新进行备案。

八、产废单位内部管理-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 明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相关人员应当熟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熟练掌握固体废物专业技术知识。

  • 安排固定人员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相关材料档案管理,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委外运输/利用处置合同以及其他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信息。

  • 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人员的培训机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专业知识培训。

  • 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日常现场检查工作机制,明确日常检查内容、检查时间与频次、检查结果应用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产废单位内部管理-污染治理设施监测

  • 按照有关法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定期对厂区内利用、处置、贮存等设施、设备和场所运行状况进行环境监测,编制监测报告。

九、信息公开制度

  • 通过企业网站、公告栏等途径,依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格式准则》等规定,及时公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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