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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失联”,房屋空置损失谁承担?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承租人“失联”,房屋空置损失谁承担?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620782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如果承租人突然失联,房屋空置期间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承德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承租人失联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对此类情况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基本案情

原告侯某与被告李某口头约定,李某自2022年6月开始租赁侯某位于下板城镇下板城村院内门房一间,每月租金为300元。后李某通知侯某要去重庆,并提前支付了至2023年3月的房租,但并未告知侯某是否继续租住。2023年3月16日起,侯某便无法联系上李某,李某的个人物品一直存放在出租屋内。2023年11月,侯某打开房门,清理了李某的个人物品并予以保管。

现侯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并由被告支付自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的房租2400元。

审理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侯某已将房屋交付给李某占有使用,双方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被告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且无法确定租赁时间,视为不定期租赁,侯某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故对于侯某要求解除原被告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李某未告知侯某是否续租且将个人物品存放于出租屋内,实际占有房屋但并未给付租金,已构成违约,故对于侯某要求李某给付2400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解除原告侯某与被告李某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侯某房租2400元。

典型意义

在租赁合同中,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的商品房是出租人所负担的主合同义务。因为只有在房屋交付之后,承租人才能对房屋进行使用或者居住,从而实现承租人订立商品房租赁合同的目的。所谓交付租赁房屋,是指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转移房屋的占有,由承租人实际占有房屋。

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后,因承租人原因导致房屋空置的,原则上,只要承租人未将房屋交还出租人,即使空置,只要房屋处在承租人的实际控制下,承租人就应当负担实际交还房租之前的房租租金或使用费。

如因一方违约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这也是守约方的法定义务之一。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从租赁房屋中搬离的,出租人不能任由房屋空置,而让承租人支付高额的赔偿,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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