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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保密义务的例外规定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律师保密义务的例外规定

引用
1
来源
1.
https://www.66law.cn/laws/135742.aspx

律师保密义务是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种义务可以被豁免。本文将介绍中国《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规定的律师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形,并与美国的相关规定进行对比,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专业法律问题。

根据中国《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下称《规范》)的规定,律师对委托人的保密义务并非绝对。在以下几种例外情况下,律师可以披露委托人的秘密:

a. 为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规范》第56条);

b. 为避免国家利益受到损害(《规范》第56条);

c. 委托人授权同意公开时(《规范》第57条);

d. 可能被无辜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中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规范》第58条)。

美国MRPC对于律师保密义务的除外则明确规定为以下几条:

a. 当事人同意;

b. 引申的权利(“implied authority”,也可理解为暗示同意);

c. 阻止严重犯罪的需要;

d. “自卫”的需要。

这里所说的“自卫”,根据各种案例形成的解释,常指律师为确定或获取律师费、或为抗辩针对本人及其雇员和助理提起的不当行为之诉(“wrongful conduct”)而进行的“自卫”,通常发生在委托人对律师代理行为的合理性、尽职性提出质疑而起的纠纷,或双方因代理费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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