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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外嫁,娘家的土地就真的和你没关了?千万别错过自己的权益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农村妇女外嫁,娘家的土地就真的和你没关了?千万别错过自己的权益

引用
腾讯
1.
https://new.qq.com/rain/a/20240318A03POV00

在我国部分农村,有一些人还是受老一辈儿传统观念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儿外嫁就属于外姓人,娘家的财产与她就不再有任何关系,不但父母的遗产都只能由儿子们来继承,家中的土地也理所当然地都是由儿子们来耕种!甚至,村中分征地补偿款也都以“外嫁女”为由,直接将农村妇女排除在外。这也导致,农村妇女嫁到外地,娘家村因“外嫁了”不认可其承包地的权益,婆家村因“新来的”也不给分新的承包地,常常面临“两头空”的问题,自身权益一点都没有保障,有苦难言。

实际上,农村妇女外嫁并不等于就失去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更不等于其在娘家村的承包地权益自然丧失。农村农业户籍妇女出嫁后,户口仍留在娘家村,在当地分配有承包地等生产资料,那就还属于娘家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在娘家村所分的承包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对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也就是说,即便农村妇女外嫁,在婆家村未分得新承包地的情况下,她在娘家村享有的承包地不变,仍然同娘家户内其他成员一样均等享有权益。当然,符合上述情况的农村妇女,在遇到承包地征收时,也同其他村民一样享受补偿安置。

现实生活中,有的征收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仅以“外嫁女”这一身份,就认定其不能享受安置补偿待遇,拒绝支付征地补偿款,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农村外嫁女是否享受征地补偿安置权益,除了要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时间点,还要看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需要对外嫁女的情况具体区分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日常代理案件的实务经验,将外嫁女女享受征地补偿安置权益的情况,总结如下:

第一种情况,出嫁后户口未迁出的。农村妇女结婚后虽然去了新居住地,但是户籍仍然在原村,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此时“外嫁女”仍然享有原土地承包权,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

第二种情况,出嫁后户口迁入婆家村。“外嫁女”已经将户籍迁出,就不再是娘家村的成员,也不再享有娘家村的承包地权益,当然也无法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但在婆家的土地面临征收时,出嫁女有权得到相应的补偿款。

第三种情况,出嫁后户口迁入小城镇。这种情况,虽然外嫁女也是将户籍迁出了,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对进镇落户的农民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出嫁到小城镇的“外嫁女”,在娘家拆迁时是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的。

第四种情况,出嫁后户口迁入大城市。这种情况下,“外嫁女”的户口的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已经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任何待遇,包括征地补偿款。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看到,农村妇女外嫁后,仍可对娘家村的土地主张权益的一大前提,就是仍然是这个村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样,就要求农村外嫁女的户籍需仍在娘家村,一旦迁出,就视为已自行放弃了娘家村的土地权益,即便是婆家村没给分新的承包地,但这也是自行选择的结果。所以,农村女性在结婚时,一定要慎重户籍的迁进出问题,避免成为两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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