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里的背景音乐,如何避免侵权?
短视频里的背景音乐,如何避免侵权?
短视频时代,为了提高视听内容的丰富度,音乐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之一。但是,你知道吗?短视频里配音乐也可能涉嫌侵权。
案件背景
一段焚香煮茶的短视频配以悠扬飘渺的背景音乐,桐乡某商务公司突破传统的图片宣传模式,将影音短片用于淘宝店铺的商品展示界面中,试图吸引消费者“驻手”欣赏,延长停留时间、提升购买欲。没曾想这次创新尝试还未显现效果,该公司却因短短28秒的背景音乐惹上了官司。
小旭音乐是国内著名的音乐制作公司,曾为上千部网络游戏创作音乐、音效和主题歌,其中包括耳熟能详的《QQ斗地主》《天龙八部》等,而《望月之城》就是知名网络游戏《蜀山OL》的原创音乐。2022年,小旭音乐将《望月之城》等音乐作品在互联网广告中影音同步行为所需的相关权利授权给了浙江某知识产权公司。
去年4月,浙江某知识产权公司发现桐乡某商务公司在推广商品时使用了小旭音乐《望月之城》的音乐片段,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调解
“这段音乐是公司美工从网上免费下载的,也就用了其中的28秒,收到法院材料后我们已经把那段影音广告删除了,总共也没卖出几盒茶叶,赔偿就没必要了吧?”
“这首音乐凝聚着作者的独创性劳动成果,广受网民欢迎,作者授权网游公司使用也是收取版权费的,你公司在商业经营中擅自使用该音乐,理应赔偿损失。”
面对双方对损失赔偿产生的较大分歧,桐乡法院耐心进行释法明理。法院认为,桐乡某商务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设的网店页面向公众展示《望月之城》的音乐片段,侵害了浙江某知识产权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桐乡某商务公司虽已停止侵权,但仍需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桐乡某商务公司未因使用该音乐获取较大利润,同时浙江某知识产权公司支出了必要的取证维权费用,法院对赔偿金额进行调解。
最终,桐乡某商务公司同意赔偿浙江某知识产权公司2800元,并当场支付了赔偿款。“我们一定认真学习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对员工进行培训,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尊重他人的网络版权。”桐乡某商务公司表示。
如何避免侵权?
通常而言,短视频平台(如抖音、快手等)在用户协议中,会要求用户保证上传的音频等素材为用户原创或已取得合法授权。也即在未取得音乐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制作视频添加背景音乐上传平台将有可能构成侵权。
如上传视频后,将其设置为私密视频等非向不特定对象公开的模式,行为人尚可以合理使用制度免责,但如果将视频进行公布展现给公众,无论该使用为个人目的使用还是商业目的使用,均已经脱离“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这一合理使用前提,行为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需避免使用未经许可的音乐作品,如需使用音乐作品创作短视频,应当直接使用短视频平台提供的音乐并依托平台进行发布。
一般而言,短视频平台自行提供的音乐,会通过直接购买、与版权平台合作等方式取得音乐授权,再由平台方授权其用户用以制作视频。但用户在使用音乐过程中仍需注意以下三点:
用户制作的短视频只能在该平台范围内使用,如搬用到其他平台进行公布,仍会构成对音乐权利人的侵权。同时用户必须使用短视频平台提供的音乐,而不能自行使用音源不明的音乐。
平台方提供的音乐虽大部分已取得授权但也并非绝对,音乐授权的范围完全取决于权利人而用户本身无从得知,用户在选取平台音乐时,仍有必要通过平台方提供的“版权查验”等功能对音乐是否有授权进一步确认,如此才可在发生纠纷时主张平台方兜底担责;
用户制作短视频仅限于个人使用目的,短视频平台并不对用户以商业为目的使用负责(例如商业广告、企业宣传等)。商业使用仍需要用户自行获取特定歌曲的商用版权授权。
关联法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