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的简史漫谈(下)
美国最高法院的简史漫谈(下)
美国最高法院是美国司法体系的核心,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8世纪末。从最初的共用办公场所到如今宏伟的大楼,从法官人数的变动到在民权运动中的重要作用,最高法院的发展历程见证了美国社会的变迁。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沿革及其面临的现代挑战。
最高法院大楼的建设
虽然国会拥有国会大厦,总统拥有白宫,但政府的第三分支直到1935年才拥有自己的建筑。从1800年到1935年,最高法院实际上与国会共用办公场所。
1929年,时任首席大法官、美国前总统威廉-霍华德-塔夫脱,说服国会拨款建造美国最高法院大楼。三年后,在经济大萧条时期,政府第三分支的总部开始动工。遗憾的是,塔夫脱和大楼的建筑师卡斯-吉尔伯特,都没能活着看到大楼于1935年10月竣工。
与国会大厦和白宫(除总统官邸外)一样,最高法院大楼也对公众开放,可容纳众多访客。此外,与其他两个政府部门总部一样,最高法院大楼也有自己的保护性警察部队,最高法院警察部,与国会大厦警察和白宫特勤局制服处形成互补。大楼内有四个审判室、一个庞大的法律图书馆和许多办公室。
为了避免最高法院被视为其他政府部门的附属机构,选择了一个不与国会大厦或白宫正对面的新地点。最高法院大楼位于东北第一街一号,在国会大厦正东、国会图书馆正北。
最高法院法官人数的变化
美国最高法院历史学会提供的图表显示了,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人数的变化,直至目前的九名大法官
许多人认为,美国众议员(435人)、参议员(100人)和最高法院大法官(9人)的人数是固定不变的,由美国宪法确定。然而,这些数字实际上并不受宪法约束,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
正如众议院的规模在1789年至20世纪20年代之间有所扩大,参议院的规模在1789年至1959年之间有所扩大一样,最高法院的规模也在1801年至1863年之间有所扩大。1869年,最高法院确定了目前的九名大法官的规模。然而,一部简单的联邦法律就可以改变大法官(或任何联邦法院的联邦法官)的人数。
富兰克林-D-罗斯福与法院包装
1937年,富兰克林-D-罗斯福总统,提出了一项增加最高法院法官人数的计划,从而引发了争议。批评者称这一"法院打包计划"是试图让法院自由化,因为保守派多数正在推翻几项,支持自由派的新政改革。根据罗斯福的提议,他最多可以增加六名新大法官,由他提名,民主党控制的参议院确认。尽管罗斯福声望极高,但即使是许多支持者,也对他的提议表示反对,总统被迫放弃了这一提议。许多美国人错误地认为,总统试图做的事情是违宪的,时至今日,扩大最高法院法官人数的想法仍然备受争议。
最高法院与民权运动
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做出著名的,布朗诉董事会裁决后一天拍摄的照片
与19世纪50年代的废奴运动类似,20世纪50年代初的民权运动,也因南方议员拒绝接受州议会,和国会的民权立法而举步维艰。有色人种协进会无法在南方政客面前取得进展,于是起诉堪萨斯州托皮卡教育委员会,理由是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本质上是不平等的,因此违反了美国宪法。
最高法院曾在1896年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的判决中,支持各州在公共场所实行种族隔离。1954年,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一致(9:0)做出裁决,推翻了普莱西案的判决,这也是最高法院最著名的判决之一。法院援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同意基于种族的隔离本质上是不平等的,因此是违宪的。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是民权运动的开创性时刻。
继"布朗诉董事会"案之后,法院又做出了其他支持民权的判决,例如州际公交一体化诉讼。在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的领导下,沃伦法院在1953年至1969年期间,做出了一系列自由主义的判决。
后民权时代回归保守主义
尽管沃伦法院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大幅扩大了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权利法案》赋予的自由),但在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的领导下,最高法院又变得更加保守。1978年,伯格法院在"巴克诉加利福尼亚州"一案的判决中,对民权运动的胜利进行了相对的反击。通过禁止种族和性别配额限制平权行动,巴克案的判决有时被认为是民权运动的终结,为始于1948年哈里-杜鲁门总统整合武装部队的改革画上了句号。
自2020年以来,最高法院一直是保守派的超级多数(任何大于半数加一的多数),九名大法官中有六名由共和党总统任命。这为保守派带来了公共政策上的优势,2022年最高法院在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案中的裁决,为这一优势画上了句号。保守派法院的这一重大裁决,推翻了1973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该判决阻止各州禁止堕胎。因此,罗伊案和多布斯案,成为自美国内战以来最高法院最具争议的判决。
现代与司法独立的伦理辩论
最近有关最高法院法官不道德行为的指控,再次引发了对美国最高法院进行适当监督的争论。尽管美国宪法允许对联邦法官进行弹劾,但这只是一种党派行为,许多人认为这种行为过于软弱,无法起到问责的作用。弹劾需要美国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才能定罪和免职,除此以外,对联邦法官的不当行为,没有其他正式的制约。批评者呼吁通过立法来加强对这些法官的问责。
最高法院在道德方面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法官可能会因为经济利益而对"特殊利益"(利益集团)唯命是从。富裕的利益集团成员,提交法庭之友书状游说联邦法院,他们可能会向最高法院大法官,或其家人提供好处以赢得好感。虽然大法官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如果有既得利益(如在出庭公司的投资),应主动回避,但这在很大程度上是自愿的。据称,如今仍"在任"的多名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审理可能偏袒一方的案件时都没有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