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规范
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规范
《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规范》(T/SZGFA 002-2024)是由深圳市绿色金融协会等多家机构联合制定的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标准。该标准参考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绿色债券原则》及《香港可持续金融分类目录》等文件,总结提炼出涵盖276个细分项目的47个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旨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债券市场规范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标准制定背景与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标准体系”。《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广东省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碳达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提出,在粤港澳大湾区构建统一的绿色金融相关标准,支持粤港澳三地环境信息披露、绿色债券原则(GBP)等绿色金融标准互认互鉴。
目前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债券市场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标准尚不统一,相应的绿色行业分类目录和指标尚不一致,难以全面真实反映大湾区实际投入绿色项目的债券资金所产生的环境效益,难以有效量化统计环境效益数据,不利于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债券市场规范发展,不利于推进“双碳”目标有序落实。
立足粤港澳大湾区市场建立内地和港澳互认的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体系,有助于:
- 提高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推动环境效益信息披露的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 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发行人及认证机构的信息披露质量
- 为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市场主体参与绿色债券市场提供决策依据
- 为粤港澳大湾区管理部门科学制定绿色债券市场发展政策提供支持
- 为全球绿色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中国方案,提升中国绿色债券市场的国际影响力
标准主要内容
本文件规定了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体系要素和编码说明,并明确了各基础要素的定义描述及输出口径。本文件适用于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债券发行机构、投资机构、中介机构、相关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同时鼓励非大湾区、非绿色债券发行人参照本文件指标体系进行披露。
术语和定义
- 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 环境效益:金融机构或企业的经济活动、项目建设运营对生态环境所产生的降碳、减污、扩绿、防灾等改善与优化结果。
- 绿色项目:通过相关产业、技术、产品和服务绿色替代、升级,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资源节约高效利用、防范生态环境风险等绿色领域的项目。
- 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体系:用于特定绿色项目环境效益信息披露的指标组合。
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说明
环境效益指标分为定量类指标和定性类指标。其中,存在一项指标可能会适用于多个场景类别的情形,本文件根据指标最具有普遍性应用的场景对指标进行分类。
定量类指标进一步细分为降碳类指标、减污类指标、资源综合利用类指标、扩绿类指标、其他定量类指标。
定性类指标是对环境效益进行定性描述的指标。
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的结构展示图见图1。
图1 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结构展示图
降碳类指标
降碳类指标是用于评估生产经营活动减少碳排放量的指标,包括生态降碳、产业升级降碳、资源循环利用降碳等。
减污类指标
减污类指标是用于评估生产经营活动基于产业技术绿色替代和产品服务创新升级等而减少废弃物和环境污染物排放量的指标。
资源综合利用类指标
资源综合利用类指标是用于评估生产经营活动对资源科学合理的综合开发、深度加工、循环使用和回收再生利用等情况的指标,包括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共生矿、伴生矿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回收和合理利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各种废旧物资回收和再生利用等。
扩绿类指标
扩绿类指标是用于评估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提高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程度的指标。
其他定量类指标
其他定量类指标是除降碳类、减污类、资源综合利用类和扩绿类之外的定量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
定性类指标
定性类指标是对环境效益进行定性描述的指标。
编码说明
本文件采用线分类法和层次编码法,对绿色项目和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进行编码。详细的编码规则信息见GB/T7027—2002、GB/T10113—2003和GB/T20001.3—2015。
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体系
针对绿色债券各细分项目设计体现其环境效益特点的必填指标和选填指标组合,其中带“*”的为必填指标,其它为选填指标。必填指标为该类别项目最具代表性的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选填指标为该类别项目可能产生的其他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若后续相关绿色行业目录有更新,将按照最新版本中的绿色项目更新指标体系。
市场主体可结合自身特点自主披露本文件之外的相关指标,如碳排放强度和碳排放总量等。市场主体宜参考无重大损害原则,说明所采取的相关措施没有产生其他负面环境影响。本文件豁免企业披露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信息、知识产权或者创新成果信息以及具有商业敏感性的环境效益相关信息。
附录
附录A(资料性)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体系项目编码
附录B(资料性)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编码
参考文献
T/SZGFA002—2024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和GB/T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绿色金融协会联合提出。本文件由深圳市绿色金融协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绿色金融协会、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深圳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盟浪可持续数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鼎力可持续数字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广东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诚信绿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联合赤道(广东)低碳科技有限公司、香港品质保证局、香港投资基金公会、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澳门)金融资产交易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澳门)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宗军、程振华、史祎、商瑾、段怡然、李洵、戴景明、黄嘉睿、陈海鸥、孙旭、资辉琼、李茂、许开心、谢毅、刘洋、许立杰、葛兴安、李奕熹、张学玲、高卫涛、赵家秀、陈沛昌、黄王慈明、窦敏茜、黄海、范家文、杜姝一。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本文原文来自renrendo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