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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股东出资不到位应如何处理?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股东出资不到位应如何处理?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648011

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股东的出资情况将直接影响债权的清偿和破产程序的推进。本文将详细探讨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法律责任,包括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并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说明。

何为股东出资不到位

  1. 出资不实
    出资不实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未按照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方式缴纳出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的行为。

出资不实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

  1. 以货币形式出资的股东未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提供虚假的银行转账记录、验资报告等;

  2. 以实物或财产权利出资的股东未向公司实际交付实物、未办理财产权利权属转移或实物、财产权利的评估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等。

  3. 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或验资后,股东将其已经转移到公司名下的出资财产暗中抽回,且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行为。

抽逃出资的具体情形包括:

  1.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法律责任

  1. 出资期限加速到期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 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 抽逃出资的股东的责任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出资不到位股东的债权应劣后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即其清偿顺序应劣于其他普通债权人。

新规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在此提醒各位股东,要及时履行出资义务,按时缴纳出资,认真履行股东义务才能更好的享受股东权益!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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