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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程序详解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刑事诉讼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程序详解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imlaw.cn/lawyer-info/essay-detail/64147/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本文将详细介绍法庭如何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包括调查的启动条件、申请要求以及审查程序等关键内容。

调查启动的时间范围与权力归属

关于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启动权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是启动调查的时间范围,是指从开庭审判到法庭辩论终结的过程。

启动调查的权力属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启动调查的条件是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包括非法收集言词证据和收集实物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

调查启动的条件与方式

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情况依职权启动调查,也可以在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决定启动调查。

非法取证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启动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调查程序的权利,有利于及时发现并排除非法证据,维护司法公正,符合保障人权的要求。因此,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启动调查程序。

申请要求与审查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线索”是指可说明存在非法取证情形,指引调查进行的信息,如曾在何时、何地被何人用何种方式刑讯逼供的回忆等。

“材料”是可用于证明非法取证行为存在的材料,如血衣、伤痕、同监房人员的证言等。

需要指出的是,本款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线索或者材料的要求是较为宽松的,即有材料的应当提供材料,没有或者无法提供材料的,提供可供查证的线索。

提供线索或者材料只是对申请人提出申请的要求,一旦审判人员决定启动调查程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仍然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经审查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启动调查程序;认为不可能存在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驳回申请。

本文内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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