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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车位“缩水” 业主应如何维权?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购买的车位“缩水” 业主应如何维权?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698057

购买车位时,如果发现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应该如何维权?本文通过一个真实案例,为您解析车位面积纠纷的法律处理方式。

2020年9月,胡先生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一个车位,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预售)建筑套内面积30平方米;车位按套内面积计价,总金额15万余元。合同还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与实测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面积为准。竣工交付后,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发生差异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三点处理:

  1. 面积为预测面积,最终以测绘单位测量并报相关机关备案的套内建筑面积为准并办理产权证。如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合同确定的总金额均不作调整,双方无需另行结算。
  2. 买受人确认在合同签订前,已实地察看,并完全了解其位置、大小、四至及附属设施的情况,确认无异议。
  3. 买受人不得以面积、层高差异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胡先生依约付清了车位款。2020年12月,公司向胡先生交付车位。经胡先生测量,车位实际面积只有15平方米,比合同约定的套内面积减少了50%。与公司协商无果,胡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公司退还其多支付的合同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先生作为消费者无法知晓案涉车位的大小、位置等具体情况,而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在车位的规划、设计、建设、预售时,应当对直接影响买卖合同重要因素之一车位面积在预售时与实际面积的误差有所预判。合同约定的车位套内面积为30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5000元,胡先生已向公司足额支付了案涉车位总价款,但公司向包先生交付的车位实际面积仅为15平方米,误差高达50%,损害了胡先生的合法权益。公司交付的车位显然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瑕疵交付,胡先生有权主张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于车位面积误差的约定条款,减轻甚至免除了公司的责任,限制了业主的权利,依法无效,视为双方未就误差范围、违约责任进行约定。面积误差比超出3%范围的部分应认定为公司违约。法院作出判决:公司退还包先生多支付的车位款75000元。

案涉合同条款并未约定面积误差范围,对于消费者而言,该条款意味着如出现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有可能多付款而开发商不作退还,减轻甚至免除开发商退还消费者多支付款项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主张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有违公平原则,因此,该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当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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