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继子因车祸去世,继母能否主张赔偿?
【以案普法】继子因车祸去世,继母能否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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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幸因车祸意外离世,孩子父母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问题将侵权人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但原告并非孩子亲生母亲而是继母,能否作为其近亲属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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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4年05月19日,年仅14岁的小熊驾驶摩托车在路上行驶,面对对向崔某驾驶的货车时,小熊因操作失误侧翻倒地,货车避让不及从小熊身上碾过,小熊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小熊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崔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崔某驾驶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商业险限额100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小熊是家中独子,突如其来的意外让小熊父母悲痛不已,小熊父亲熊某、继母张某将货车驾驶员崔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殡仪费、救护车费、精神损失费共计622881.64元。审理中,黄某以其系小熊亲生母亲要求作为原告参与诉讼。
黄某认为,其虽然未与小熊父亲登记结婚、离婚,但其作为小熊的亲生母亲,与小熊父亲分开后,并没有弃抚养责任于不顾,而是依然在生活中关心着小熊,承担了抚养义务,有权主张赔偿。
张某认为,在小熊父亲与黄某分开后,其与小熊父亲在一起生活6年有余,并在2023年登记结婚,早已和小熊共同生活,并与小熊父亲一起承担了孩子的抚养责任,有权主张各项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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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官了解案情后,梳理出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作为小熊的继母,是否能作为“赔偿权利人”主张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熊某、黄某系小熊的亲生父母,有权要求赔偿,同时,原告张某与原告熊某于2018年起同居生活,并于2023年1月19日登记结婚,二人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并抚养小熊6年,与小熊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已经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在法律上原告张某亦属于小熊的近亲属,亦有权要求赔偿。故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熊某、张某、黄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检查费等各项损失354179.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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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行为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向被侵权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了抚养责任的继母,与继子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双方已经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对于承担了抚养责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是一样的,在法律上属于继子女的近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另外,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高度重视人身安全问题,教育未成年子女拒绝违规驾驶机动车或者乘坐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不符合安全规范的机动车,避免人身权益受到损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人身损害赔偿中“赔偿权利人”予以明确,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