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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是否属于受理劳动范围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是否属于受理劳动范围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66law.cn/laws/246737.aspx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确实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此外,该解释还对其他几种情况做出了规定:

  •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特殊情况处理

对于一些特殊用人单位的情况,该解释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 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 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仲裁与诉讼

对于仲裁裁决的处理,该解释规定:

  • 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这些规定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人民法院处理相关案件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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