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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的主要特征及其特殊情形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教唆犯的主要特征及其特殊情形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66law.cn/laws/581818.aspx

教唆犯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其特征和界定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主观、客观和客体三个方面详细阐述教唆犯的主要特征,并探讨几种特殊情形下的法律界定。

教唆犯的主要特征

主观方面

教唆犯必须有教唆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的意图,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如果仅是无意间引起了他人的犯罪意图,则不能认为是教唆犯。

客观方面

教唆犯必须有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行为。教唆的方法可以是明示或暗示,包括收买、劝说、利诱、威胁、命令、强迫、请求、激将、怂恿、嘱托、诱骗、授意、迷信、嘲弄、蔑视等。教唆对象不一定是具体、特定的,明确的,除了刑法分则对个别煽动型教唆犯罪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教唆不特定的多数人去实施犯罪也构成教唆犯。

客体方面

教唆犯罪并无特定的和统一的直接客体,具体的教唆行为侵犯的客体,就是所教唆之具体犯罪侵犯的客体。要成为教唆犯,教唆者与被教唆者就要构成相对因果关系内的共犯。教唆的内容要具体特定,教唆内容不特定不具体的不构成教唆罪。

关于教唆犯的几种特殊情形

对已经具有犯意但犹豫不决的人

帮助犯的本质特征是便于辅助他人实施犯罪,他要解决的是已经决心犯罪的人如何实施犯罪的问题,帮助犯只能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只能处于次要地位和辅助作用,而教唆犯既可能是从犯也可能是主犯,坚定犯意仍是促使他人实施犯罪,解决他人是否实施犯罪的问题,因而自应构成教唆犯而非帮助犯。如果是对已经决定犯罪的人再用言辞鼓励,促其顺利实施犯罪,已失去教唆的意义,该种行为属于帮助犯罪,不属于教唆犯。

被教唆者能否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教唆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对于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须是教唆犯刑法第17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八种具体犯罪行为;教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未满14周岁或有精神病的人)或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刑法第17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八种具体犯罪行为之外的犯罪,只能将结果归于利用者,均构成间接正犯,不能成立教唆犯。如甲教唆15岁的乙盗窃,因为乙未到刑事责任年龄,与甲不构成共犯,甲属于实行犯,即正犯。

单纯灌输腐朽的不健康的思想意识是不是教唆犯

向青少年灌输腐朽没落的思想意识是对青少年的一种精神腐蚀,青少年在这种思想意识的毒害下,腐朽思想恶性发展,往往在不知不觉中走上犯罪道路。但向青少年灌输腐朽没落的思想意识的行为,还不是直接教唆他人去实施某一种犯罪,因此,这种行为不能视为教唆犯罪的行为。

教唆犯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

如果行为人不仅教唆他人犯罪,而且向他人传授所教唆之罪的犯罪方法,这是想象竞合犯,只能作为一罪处理,应当按传授犯罪方法罪处理。如果行为人分别向不同的对象实施教唆行为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或者向同一对象实施针对此罪的教唆行为和针对彼罪的传授犯罪方法行为,那么就应当论为数罪实行并罚。

教唆犯罪与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又可以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支配犯罪事实的行为。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而教唆犯只存在共同犯罪中,不构成共同犯罪的不能称之为教唆犯,但可能构成间接正犯。教唆行为中的间接正犯主要有:利用对方主体不适格;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强迫自杀);利用欠缺故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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