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法课堂】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 业委会能否随时解除
【霞法课堂】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 业委会能否随时解除
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某物业公司要求履行与某业委会之间《物业服务管理委托合同》的诉讼请求。这一案例引发了对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条件的讨论。
2019年,某物业公司的前身与某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某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022年4月,双方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但某物业公司继续服务至2024年3月31日。此后,某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续聘某物业公司,并向某物业公司送达解除通知书。某物业公司随后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案涉物业服务合同。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某物业公司与某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管理委托合同》已到期。合同期满后某物业公司继续在该小区服务,双方之间的合同继续有效,服务期限变更为不定期。某业委会已依法通知某物业公司关于解聘事项,双方物业服务合同现已经终止。某物业公司以某业委会解聘决议无效为由,要求继续履行双方履行之间的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九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了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成立与解除条件。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若无特殊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鉴于物业服务人提供服务的对象是小区全体业主,且其提供的服务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在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无新的物业公司入驻前,原物业公司立即停止物业服务,将导致小区业主面临小区卫生、绿化、秩序无人维护的混乱局面。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了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本案中,某业委会已依法通知某物业公司关于解聘事项,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现已经终止,某物业公司无权要求某业委会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