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请假休假新规,6个要点!
军人请假休假新规,6个要点!
休息好,放松好,是为了更好地战斗!在保障官兵休息权方面,新内务条令调整了部分内容。主要是对留营住宿、请假外出、休假休息等制度进行调整优化,让官兵有更多时间处理家庭和个人事务,进一步提升官兵获得感。话不多说,我们直接捋一捋干货。
- 外出比例,调整计算方法
新条令第151条第2款,调整连队休息日和节假日请假外出人数比例的计算方法,将计算基数由现有人数调整为实力数。这个改动呢,通常情况下,其实就是把外出人员的计算基数,变大了。
毕竟,你一个单位,总是有不(实际)在位的,比如出去培训的、出差的、调学的,这些人是不能算作“现有人数”的,但是应该算“实力数”。所以,外出的比例没变,但是计算基础变大了,由此,外出人员应该可以适当增加。
在此,顺便强调一下新条令151条的第1款,主要是说批假权限的——其实,权限并不高,一般就是“直接领导”,连队的士兵是连主官(不是班长或排长)。所以,随意提高批假权限的做法,不合适……
- 回家住宿,算在位
这个事情,前面讲“回家住宿”新规的时候,专门聊过。这里再简单说一下——新条令已经明确,回家住宿人员不占外出人员比例!说白了,这些人“算在位”的。一方面,这些人不占用其他想外出人员的外出比例;另一方面,回家住宿的这些人也该纳入“实力数”,作为外出比例的计算基数。
前面这两条新规,应该会有助于缓解基层官兵反映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外出难的问题。
- 取消“休假地限制”
休假,以前是有"休假地"的说法的。比如,探亲假,一般是在父母或者配偶居住地;比如,休假,一般是就地安排(驻地)。虽然实际过程中,执行得不算严苛,但一旦查起来,也算是没有如实报告或者不按规定的休假探亲假地点执行的。
新条令的对应条款——取消了休假探亲假的地点限制,直接明确“履行审批手续、如实报告去向”即可。这其实也是一种与时俱进、尊重常识的体现。毕竟,如今的交通发达便利,官兵休假外出旅游、探亲访友增多,休假地点确实没有必要进行限制!
- 明确“休假召回情形”
新条令明确了“可以召回的情形”——也就是说,在这些情形之外,不应该擅自要求军人停止休假或者召回正在休假的军人(条令155条第2款特地作出了强调)。
- 召回休假人员,严格报批,按规补休
当然了,如果是真的有事儿,有“大事儿”,那也是可以召回正在外面休假的军人的。前提是,需要报告审批。谁审批呢?就是批准这名军人休假的首长——谁批准休假的,谁批准召回!同时呢,任务结束之后,应该要安排补休的。并且,还要报销往来的差旅费。
- 休息日值班执勤,安排补休
新条令同时明确,在休息日和节假日期间值班、执勤以及执行其他任务1日以上的,任务结束后通常安排补休。值班、执勤,通常安排补休,这个大伙都比较熟悉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执行其他任务”——可以理解为,占用了休息和休假时间的公共任务,比如出车保障啊、临时任务啊等等,都是属于“其他任务”的范畴。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对任务的界定也好,补休的具体安排也罢,单位的权限是比较大的——因为条令明确的是,“由团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