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安装监控侵犯隐私权?法院这样判!
邻居安装监控侵犯隐私权?法院这样判!
随着智能家居设备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自家门口安装监控摄像头以保障安全。但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了邻居的隐私权?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为您解读相关法律条款,并给出专业建议。
邻居安装监控,侵犯隐私权了吗?!
为了生活安全
越来越多的人在自家门口安装监控设备
但如果摄像范围覆盖到邻居的出入生活
是否会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案情回顾
原告吴某东与被告陈某西系宜黄县居民,双方隔一条东西走向的胡同南北为邻,原告吴某东家居北、被告陈某西家居南,双方大门口均朝东,大门口前是一条南北走向的街道。2024年6月份,被告陈某西在其大门口树木上安装太阳能监控一台,监控视野可以看到原告家门口公共区域。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到原告的隐私权,原告平常出入,或者有其他活动,尽数落到摄像镜头里,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拆除监控摄像头、清除监控记录、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本案中,被告的涉诉摄像头安装位置、监控范围固定,虽未涉及原告家正门及房屋内部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但监控范围覆盖的部分公共区域是原告出入家门的必经之路,覆盖了原告及家人、亲友的行动轨迹,使其部分行踪信息均能被记录,被告应当调整摄像头设置方位,合理确定摄像头的位置、高度、朝向和监控范围,谨慎避开他人的私人空间;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擅自摄录留存包含他人个人信息的视听资料,被告安装的监控范围覆盖了原告及家人的部分行踪记录,应当予以清除;但是被告家监控拍摄的视频和照片并未流传或作其他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使用,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因被告的行为造成实际精神及物质损害,所以对原告要求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诉请不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拆除摄像头;清除该摄像头前期拍摄的全部监控记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法官提醒
信息网络时代,数据收集、人脸识别、视频监控等能够搜集、记载、使用个人信息的工具愈发普遍,公民对隐私权的保护需求愈加强烈。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公民个人在其居住环境周围安装摄像头,公民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避免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法官提醒,在安装监控摄像头时,应当注意选择合适的安装位置和角度,避免拍摄到他人的私人生活区域。同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规定,确保监控设备的合法合规使用。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