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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权物权化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什么是债权物权化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66law.cn/laws/377102.aspx

债权物权化是现代民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突破了传统民法中债的相对性原则,使得某些债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债权物权化的具体表现形式。

租赁权物权化

租赁权物权化的最典型表现是"买卖不击破租赁"原则,即房屋承租人可以在出租人转让房屋时继续享有承租权,该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除此之外,租赁权物权化还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承租人可以基于对不动产的合法占有,对第三人侵害租赁物和租赁权的行为,请求其停止妨害和赔偿损失。在一定条件下,承租人还可以进行转租或租赁权让与的行为。

债权的公示

债权的设立本不需要公示,因为债权是相对权。但在特定情况下,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当事人可以通过一定方式明示其权利的存在并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例如,在不动产物权变动过程中,作为其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因此债权行为往往先于不动产变动登记。在此期间,不动产权利人的其他处分可能危害债权人请求权的实现。通过建立债权物权化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及其他债权公示制度,可以确保不动产请求权得到切实保护,债权人能有效实现债权。

债权的优先力

传统债权理论认为债权是相对权,在权利实现顺序上没有物权那样的先后之分。然而,在债权物权化的进程中,某些债权在特定情况下较之于其他权利具有特定的优先效力。例如,《破产法》上的工人工资优先权、《海商法》上的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法》上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以及《民法典》(2021.1.1生效)上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等规定。这些规定是为了适应社会生活需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做出的特别规定。

债权成为物权客体

在现代社会,随着商品交易规模扩大和交易手段多样化,债权不仅是一种交换权利,其自身也被作为可交换的物,即债权本身就是一种物权客体。例如,债权人处分其债权时,有类似所有权人的地位。现代法上,债权具有让与性,债权人可以依法处分其债权,而处分行为又是典型的行使物权的表现。从这一现象上看,债权人对其债权具有支配权,其地位与所有权人并无本质区别。又如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即如果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故意破坏,债权人可以据此要求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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