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能否做证据
庭审笔录能否做证据
庭审笔录虽未明确列为证据种类,但因其记录案件真实情况,所以能做证据使用。庭审笔录保障了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对法院裁判至关重要。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虽然《民事诉讼法》并未直接将庭审笔录列为明确的证据种类,但这并不意味着庭审笔录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实际上,庭审笔录作为案件审理活动的记录,不仅固定了案件的相关证据,而且以文字形式呈现了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等关键环节,这些都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
因此,从实际效用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庭审笔录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庭审笔录在证据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从表现形式上看,庭审笔录可以归为书证范畴,因为它以文字形式记录了案件的相关信息,符合书证的本质特征。
庭审笔录具有高度的真实性,因为它是法院书记员对当事人以及审判人员在法庭上言辞的实时记录,具有不可篡改性。
庭审笔录还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具有关键作用。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庭审笔录往往被作为重要证据使用,以支持法院的裁判结果。
为了保障庭审笔录的真实性,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书记员回避的权利,以及在发现陈述记录有遗漏或差错时申请补正的权利。这些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因书记员故意或过失导致的庭审笔录错记或遗漏等情况的发生。
对于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非出于内心真实意思自认的事实,法律也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撤回自认,从而进一步保障了庭审笔录的真实性。
这些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共同构成了庭审笔录真实性的保障机制。
虽然《民事诉讼法》并未将庭审笔录列为明确的证据种类,但庭审笔录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作为证据使用的充分理由和条件。其真实性得到了法律的保障和司法实践的认可,因此应当被视为一种有效的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庭审笔录进行审查认定,以支持其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