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原告时特别代理的权限内容
代理原告时特别代理的权限内容
特别代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代理方式,它赋予代理人更大的权限,使其能够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本文将详细介绍特别代理的权限内容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特别代理的权限
特别授权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 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 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 代为和解
- 代为反诉
- 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律师事务所在与当事人订阅委托代理合同时,除接受一般代理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接受特别授权代理中一项或全项。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九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在实践中,确定律师的代理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委托代理权限必须明确、具体,不得笼统写为“诉讼代理”、“一般代理”、“部分代理”,以免委托权限的授权不明而引起纠纷。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使代理权限充分体现委托人的真实意愿。
要使代理权限尽可能在符合受委托律师代理活动的需要。
如果同一个诉讼当事人聘请两名律师代理,应分别写明两名律师所代理的事项和权限,分清主次。
应注意法律的特殊规定,如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在有代理人的情况下,也应出庭参加诉讼。
综上所述,代理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在授权委托书上可以写一般代理,也可以写特别授权,但必须写明具体授权项目,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提起上诉,进行和解、调解,接收法律文书。对于特别代理的权限在文章内容已阐述清楚,仔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