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当爱已成往事,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以案释法:当爱已成往事,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当婚姻走到尽头,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本文通过一个真实案例,详细解析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认定标准,为读者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法律参考。
王某、齐某原系夫妻,二人在早市共同经营一家猪肉摊位。2021年,二人因需资金囤积猪肉,向相邻摊位的李某借款5万元,出于朋友感情,李某借钱之时便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当年9月,王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偿还20000元,剩余30000元经多次催要无果后,李某无奈在农安县人民法院起诉王某、齐某,要求二人偿还借款,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
在该案审理中,王某、齐某因感情不和正在办理离婚。面对这笔过往债务,丈夫王某辩称:这是妻子齐某借的,钱转到我的卡上后都给齐某转过去了。妻子齐某则辩称:钱是我借的,但原告李某转给王某了,应该找王某要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猪肉生意,齐某为囤积猪肉向李某借款,李某通过微信转账向王某交付借款,可认定上述债务系齐某、王某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担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现王某已偿还20000元,剩余30000元未予偿还,故本院对李某要求齐某、王某共同偿还30000元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共同意思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重要认定标准,在审理中要注重查明婚内生活、财产状况,对证据进行综合考量。本案中,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合二人共同经营猪肉摊位,为囤积猪肉由妻子借款,丈夫接受转账这一情况来看,可认定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