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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离婚的冷静期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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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离婚的冷静期如何划分?

引用
1
来源
1.
http://m.66law.cn/laws/2421978.aspx

在婚姻关系中,离婚是一个严肃且复杂的话题。无论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都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需要遵循。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离婚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以及离婚冷静期的划分和法律特征。

诉讼离婚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任一情况,法院会判决离婚:

  1.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6.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方请求离婚经济补偿的条件是什么

(一) 需在离婚诉讼时提出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一方请求离婚经济补偿需在离婚诉讼时提出。关于婚姻存续期间不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容易理解,如果允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行使经济补偿的权利将影响家庭和睦,严重的则会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

就离婚后可否主张经济补偿目前尚未规定,结合实际生活,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往往相对与另一方而言,无论从就业机会或者经济条件上都相对处于弱势。但基于其对家庭负担义务较多的事实,其应受到补偿的权利也不应仅仅限制在“离婚时”,这样更可以体现公平原则。

(二) 经济补偿的标准

《民法典》第1088条未就此作出规定。目前法院就经济补偿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法官对此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主要考虑的因素,如一方对家庭付出时间的长短、抚养孩子的多少等。

夫妻既然采取的是诉讼离婚,所以就无需考虑另一方同不同意了。一方不同意离婚,另外一方只有聘请律师通过法院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强制离婚,不需要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只要想要离婚的一方能够向法庭提交夫妻双方感情确实破裂、有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情况,通常法院都能够判决离婚的。

离婚的冷静期如何划分

离婚的冷静期的划分是:婚姻冷静期不适用于诉讼离婚,而只适用协议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离婚冷静期,又称离婚熟虑期,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的法律特征

(一) 离婚冷静期的前提是尊重离婚自由原则

离婚自由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是法定范围内的自由。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不是限制婚姻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在离婚两愿的前提下,给出适当的时间让其冷静思考,避免当事人因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

(二) 离婚冷静期适用于登记离婚即两愿离婚,不适用于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总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存在其他争议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而需要向法院起诉请求裁判,不存在当事人两愿离婚这种意义上的冷静问题。

(三) 离婚冷静期的基本作用

基本作用是设置一个时间门槛,促使自愿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冷静思考,改变现行登记离婚基本上是“即申即离”,无法防止一时冲动、草率离婚的现状。只要期间适当,就不存在干涉当事人离婚自由的问题,有利于保持婚姻的稳定,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四) 离婚冷静期的结果是确定真实意愿

离婚冷静期的结果是确定当事人的离婚意愿是否真实,决定是否继续或者终结离婚登记程序。当事人冷静思考后,如果确系自愿离婚的,就继续进行离婚登记程序,办理出具离婚证,终结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提出撤回离婚申请,就否定了两愿离婚登记的要件,因而终结登记离婚的程序,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继续存续,或共同生活,或提出诉讼离婚。

需要明确的是,最新出台的离婚冷静期是在双方协商离婚的情况下适用的,双方可以根据协商的意见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但无法协商的,可以起诉到法院来进行处理,所以在申请离婚冷静期时,是需要根据实际的离婚方式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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