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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体育课上的意外之伤,责任如何划分?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以案释法:体育课上的意外之伤,责任如何划分?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302538

在体育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时,责任应该如何划分?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您详细解析这一问题。

基本案情

某中学学生杨某在体育课上与同学韩某等人自发组织踢足球活动,踢足球过程中发生碰撞,导致杨某左腕受伤。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杨某将韩某及其家长以及学校诉至密山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杨某与韩某系自愿参加体育活动,没有证据证明韩某对杨某的损害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故韩某对杨某的损害依法不承担责任,而本案中,学校未尽到应尽的管理教育职责,应当承担次要的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

一、韩某为何不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杨某与韩某都是自愿参加足球运动,且没有证据证明韩某对杨某的损伤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韩某依法不承担责任。

二、学校为何要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学校未在现场监督指导,存在管理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危险行为,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启示

本案警示我们,校园安全无小事,学校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保障学生安全。

希望通过本案的解读,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校园安全问题的重视,共同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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