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 | 醉与罪,酒后“驶”不得!
警示教育 | 醉与罪,酒后“驶”不得!
酒后“驶”不得!
为进一步增强安全驾驶意识,积极预防醉酒驾车犯罪,永定法院从近期审理的醉驾案件中选取3起典型案例,希望通过以案释法,深化安全文明出行理念,减少酒后驾车行为。
案例一:酒后驾车朋友顶包 法网恢恢逃不了
2023年6月1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从永定区某饭店停车场离开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头撞到路灯杆,造成路灯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苏某某报警后,叫其同学苏某甲(另案处理)到现场顶替其开车。民警到达现场时,苏某甲坐在车辆主驾驶位置,被告人苏某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后被告人苏某某先行离开,苏某甲留在现场处理。后民警调取监控发现系被告人苏某某驾车发生事故,经询问两人均承认实际驾车人是被告人苏某某。民警即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6mg/100ml,随后将其带到医院抽取血样并依法送检。经鉴定,被告人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47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47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被告人相关量刑情节,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对被告人苏某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案例二:酒后骑行骑到沟里 醉驾触刑悔不已
2023年1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兰某某喝酒后,驾驶套牌摩托车从家里出发,前往永定区下洋镇务工,行驶至永定区下洋镇东山村金丰开发区路段,自行摔倒在路边水沟受伤昏迷,路人见状便报警。出警民警到现场后,随即将被告人兰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并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兰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1.72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兰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72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被告人相关量刑情节,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兰某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案例三:酒驾撞灯坠农田 醉驾判刑没商量
2023年12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独自一人在湖坑镇家中吃晚饭,期间喝了2杯白酒,之后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小轿车去湖坑集镇,行驶至吴屋村路段时,碰撞路边路灯和花池,坠入路下农田,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到现场处理时,发现被告人黄某某身上有酒味,现场对其进行呼气测试结果为215mg/100ml。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送检的被告人黄某某血液经鉴定,乙醇含量为195.88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88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被告人相关量刑情节,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广大司机朋友务必树立交通安全意识,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负责。要以真实案例为警示,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认为醉酒后驾车“夜黑风高无人知”。醉酒驾车害人害己,无论是亲友聚餐还是个人小酌,切勿酒后驾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本文原文来自永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