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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老了,儿媳有宅基地使用权吗?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公公婆婆老了,儿媳有宅基地使用权吗?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66law.cn/laws/2570298.aspx

随着农村人口结构的变化,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日益受到关注。特别是当公公婆婆年老时,儿媳是否拥有宅基地使用权?本文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您详细解析这一问题。

一、公公婆婆老了,儿媳有宅基地使用权吗

关于儿媳妇是否具备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须得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集体全部所有,而个人仅能享受到使用权的优惠政策。

按照中国《民法典》的相关明文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实施严谨的“一户一宅”制度,即农村村民每户家庭只有权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的使用目的局限于特定情境中,其使用者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使用的对象则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宝贵土地资源。

如果儿媳妇的户籍尚未享受与所在地农村同等权利,那么她也就无法参与到宅基地的申报分配过程中,同样缺乏宅基地使用权。

其次,尽管儿媳妇并没有资格继承公婆的宅基地使用权,然而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倘若儿媳妇在此方面承担了主要的赡养责任,那么她仍可被认定为首位继承人,以继承公婆宅基地之上的房产权益。

但这不代表着儿媳妇因此具备了宅基地使用权,因为房屋继承和宅基地使用权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范畴。

综上所述,在通常情况下,儿媳妇并非能够直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可是,若儿媳妇在此方面承担了主要的赡养责任,并在特定情形下继承了公婆的房屋,那么她便可在继承的房屋区域内有限度地使用宅基地,但并不会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权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条【集体财产的范围】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农村宅基地户主已故如何变更

在农村家庭户主人故去后,其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需要进行相应变更,此时,可前往相关地市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寻求帮助,并遵照流程递交所有必要的文件——包括不动产权属证或其他权属来源资料、有关依法继承的权威文件等等。

同时,对于涉及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事宜的登记,也同样需参照我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相似的程序进行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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