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父系继承观念下,女性如何获得财产权?
在传统父系继承观念下,女性如何获得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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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父系财产继承观念下,妇女如何才能获得合法的财产权?从宋朝至民国,她们又经历了怎样的财产权变革和社会观念转变?
10月26日,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景风华围绕白凯《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一书,为我们详细介绍了从宋朝至民国时期中国妇女财产权的时代变迁。
回顾精选
NO.19
从宋代说起,
中国妇女财产权的演变
景风华
01
中国古代的财产观念与现代有何不同?
大家好,非常开心可以跟大家分享白凯老师的《中国的妇女与财产》。可以说,这是一部研究女性史不可不读的经典作品。
这本书并不是特别厚,但是知识密度和时间跨度都特别大,白凯老师为我们阐释了从公元960年北宋建国,一直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这一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国妇女的财产权利问题,以及这种权利在近代所遭遇的重大转折,从而反思女性在历史中的权利和命运。
在讨论这本书所涉及的妇女与财产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确立讨论的共识或者前提条件。在本书中,白凯老师的主要对话对象是日本学者滋贺秀三,他是日本研究中国法制史的泰斗级人物。他在代表作《中国家族法原理》里,阐释了中国传统的家产制概念。这个概念对我们理解这本书或者古代的财产权至关重要。
中国古代所说的财产,跟我们今天意义上的财产是有很大区别的。现代意义上的财产,是一种个人主义式的财产观,我和你是泾渭分明的。但是中国传统因为有家族、宗族这样的概念,家庭内的成员共同享有财产,而财产的管理人是由家庭中辈分最高的男性尊长所掌握的;相应的,财产的继承也是一种同居共财和宗祧继承。它要在父系的系统中实现财产的流转,在法律上主要体现在诸子均分法。也就是说,一个家庭中只有儿子才会被认为是父亲的继承人,只有儿子可以把父亲或者父系的财产传下去。
从中国帝制开始建立,一直到清王室灭亡,中国的财产权基本上都是沿着诸子均分这条脉络发展的。作为家族里的女性,在她家里还有兄弟的时候,她是不能继承家族财产的。
女儿能从父亲那里获得的只有幼年时期的抚养以及出嫁时的嫁妆。一旦女儿出嫁,就意味着她脱离了父亲的家族,加入了别人的家族,如果女儿继承了父亲的财产,她就会把本家的财产带入外家。这是一种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也是女儿不能继承父亲财产的理论根源。所以嫁妆问题也是研究传统女性财产很关键的一个议题。
02
在传统父系继承观念下,
女性如何取得财产权?
在男性继承体系之下,女性财产权利通常只能在男性缺位的时候才能显现出来,也就是家庭遭遇了绝户,家庭没有男性子嗣,父系继承延续不下去了,这个时候女儿才能继承家族财产。
在男性缺位,也就是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这两条线发生分离的时候,女性究竟会以什么样的方式掌握财产?这些方式在中国的历史进程中又发生了怎样的变化?这些问题通常不是特别为人关注,但是在白凯老师看来,它们是非常值得讨论的问题,她也试图在书中为我们理清出女性与财产关系的历史变化问题。
在传统时代,一个女性生在没有兄弟的家庭的概率在12%左右,一个出嫁了的女性没有生下男性子嗣的概率在20%左右,所以有相当一部分女性是能获得家族财产继承权的。
我们在谈中国妇女时,总是把她们作为一个整体来谈,但事实上,女性并不完全是一个统一的群体。白凯老师根据她们在社会当中的位置和所扮演的角色,把她们分成了很多具体的身份,比如说女儿、妻子、妾、母亲等,不同的身份会让她们拥有不同的财产权。
我们首先从女儿讲起。在宋代,女儿有蛮大的机会在兄弟缺位的时候继承父亲的财产。这主要得益于宋代的三大相关政策:
第一个政策,不强制为绝后的男性立嗣。
在传统的中国宗法继承体系里,有大宗和小宗之说,大宗是不能绝户的,因为它要负责整个宗族的祭祀。按照严格的继承理论,如果要过继儿子,也只能从小宗往大宗过继,不能反过来;而小宗是可以绝户的。
唐宋时期都不强制为没有儿子的男性立嗣,所以家庭中男性缺位的情况就变得比较常见。男性一旦缺位,女儿就可以与财产权发生联系。这个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第二个政策,对立继子、命继子的继承权进行区分。
所谓立继子,指的是家里的丈夫或男性去世了,家中尚没有子嗣,妻子有权过继一个男孩作为家族继承人,这种继承方式就叫立继子。因为夫妻是一体的,在丈夫去世之后,他的寡妻就可以作为丈夫的代言人而存在,她过继过来的男孩,就会被默认为是丈夫的孩子。因此,立继子与丈夫生前就过继的男孩是具有完全相同的财产继承权的。
所谓命继子,指的是在夫妻俱亡的情况下,由这个男性的宗族选出一名男孩,作为去世的夫妻的继承人。命继子因为不是夫妻自主选择的,所以他们的继承权严重受限,只能继承整个财产份额的1/3。
第三个政策,对于绝户女性的继承权进行区分,把她们分成已嫁的女儿、未嫁的女儿,以及归宗的女儿。只有未嫁的女儿才有权利继承父亲的全部财产,已婚的女儿只有1/3的继承份额,归宗的女儿有1/2的份额。
这项政策也表明,宋朝试图将绝户家庭的财产纳入国库。白凯老师认为这跟宋朝财政紧张有关,它试图控制家产,扩大国库,以应对外部战争。
无论如何,因为宋代不强制立嗣,使得女性在兄弟缺位的时候有更多的机会继承财产。但是到了明代,相关的政策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根本性地影响了女儿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
朱元璋时期就规定,在所有没有亲生儿子的家庭里,男性的寡妻、族人等都有义务为之立嗣。所以在理论上来说,每个男性都必须要有一个儿子,不论这个儿子是自己生的,还是领养、过继的。在这个时期,女儿的财产权就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不过,一旦出现儿子终究还是缺位的情况,女儿在财产继承上受到的限制又比宋代少了一些。一方面,女儿不再被区分为已嫁、归宗和未婚的,只要是女儿,在兄弟缺位的时候都可以继承家里的全部财产;而且从明代开始,私有财产观念已经开始萌芽,国家不再试图将绝户的财产收归国有,家族里可以自己分。
随着强制立嗣制度的出台,法律也不再区分立继子和命继子,宋代只拥有非常小份额财产继承权的命继子现在也能跟立继子一样,享有全部的财产份额,这就进一步地挤压了亲生女儿的财产继承权。
总体而言,随着强制立嗣制度的推行,在明代,女儿继承财产的可能性变得越来越小。
在传统中,第二种很重要的女性角色是寡妻。寡妻这个身份非常重要。一方面,在中国夫妻一体的观念之下,寡妻可以作为丈夫的完全代言人而存在,拥有相当大的权利;另外一方面,她对子女拥有作为母亲的支配权。
同样是在男性缺位,且没有亲生儿子的情况下,寡妻会与丈夫的财产发生密切联系。当然,这种联系并不是我们今天意义上的对私有财产的掌控,而是通过行使监护权和立嗣权来实现的。
寡妻所掌握的首要权利,就是财产监护权。按照传统的家产继承理念,女性不是传后人,她没有遗产继承的资格,但她可以凭借妻子与母亲的身份,获得对亡夫财产的监护权和使用权。
在宋代,对于寡妻监护权的限制是非常少的。法律规定,夫亡,妻子就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而且由于宋代不强制立嗣,寡妻即使在没有儿子的情况下,也可以完全享用家庭财产,直到她去世之后,这部分财产才会作为绝户财产收归国有。
但是到了明代,由于强制立嗣制度的推行,妻子就没有对于家庭财产的绝对享有权了,妻子只能作为丈夫财产的监护人,确保丈夫的财产不流失,由丈夫的男性后裔一代一代传承下去,她也只能通过丈夫的后裔来获得奉养。这个时候,她选择谁来作为嗣子就显得尤为重要。
理想的嗣子要能够和寡妻和睦相处,并且保障寡妻能顺利地施行财产监护权利以及获得奉养的权利。这也是中国古代的妻子,包括妾,能够从丈夫那里合法获得财产的最重要的方式,所以立嗣权非常重要。
立嗣权也包含了一对概念,应继和爱继。所谓应继,就是按照亲属的等级关系,优先选择与亡夫血缘关系最近、昭穆相当的家族男孩儿过继。
亲属和亲属之间的亲疏、远近肯定是不一样的,比方说儿子肯定比侄儿亲近,侄儿比堂侄亲近,堂侄比族侄亲近等。而“昭穆相当”是一个礼制上的名词,具体解释起来非常复杂,我们可以把它当做辈分相当的意思。比方说,我要过继一个人给亡夫做儿子,过继过来的这个人的辈分至少得是儿子辈的,你不能选一个孙子辈或兄弟辈的人。
在没有儿子的情况下,和丈夫最亲近、最辈分相当的就是侄儿了。如果没有侄儿的话,就选择堂侄,没有堂侄的话,选择族侄;如果五服之内都没有合适的男孩儿,可以再扩展到五服之外的同宗亲属,总之就是由近及远、一圈一圈地选择。
这种选择要严格遵循亲属的关系构架,其实没有多少发挥个人意愿的空间。所以到了后面寡妻如果发现自己不喜欢前面选的这个男孩儿,想选另外一个,这是不行的。所以应继制度严重限制了寡妻的立嗣之权。
但是在实践当中,这种严格的应继制度很快就受到了冲击,因为官员总是倾向于对寡妻有所同情,尤其是随着社会上贞节观念的日益加重,守贞女性会被当作值得尊敬并获得特殊保护的群体。所以贞节观的加强,反而对于寡妻群体的财产权利保障有了很大的提升。
为了能够确保寡妻们衣食无忧,顺利守节,爱继制度就应运而生了。所谓爱继,就是寡妻可以在昭穆相当的男孩里选择自己喜欢的作为丈夫的继承人,这就给予了寡妻优先选择权。
刚开始,应继和爱继制度是并行的。到了乾隆年间,爱继就战胜了应继,寡妻获得了完全的立嗣权,而且她的权利是优先于她丈夫的所有族人的。
当时的司法官员已经敏锐地察觉到,很多人,尤其是那些生了很多儿子的族人,特别愿意让自己的儿子过继给兄弟,他们看重的并不是要为兄弟家延续香火,而是兄弟的家产。通过过继儿子,他们就可以将兄弟的家产挪为己用。
所以司法官员就更加侧重于以寡妻的意志为先,给予寡妻优先的立嗣权和选择爱继的权利。这也成为了中国传统时代寡妻获得财产的重要方式。
还有一个女性群体,就是妾。书里重点讨论的妾是寡妾。妾的身份其实比我们想象的要模糊,虽然我们看电视剧或者传统的礼学经典,总在强调妻和妾的重大差别,比如妻子和丈夫是一体的,而妾基本上什么都不是,她的身份非常卑微,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与妻子的身份地位等量齐观。但在现实生活中,妻妾之间经常会存在模糊地带,这种模糊性也体现在财产继承上。
随着明清时期对于女性贞节观的日益强调,寡妻和寡妾之间的界限更是日益模糊。人们看重的是女性是不是守节的贞妇,而不是她到底是妻还是妾。
在司法判决中,在寡妻缺位的时候,寡妾基本上会享有与寡妻同等的权利,包括监护夫家的财产、为丈夫立嗣等权利。这是随着贞节观提升,女性财产权利的另一个新变化。
《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美] 白凯 著/ 刘昶 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4-07
03
民国时期,
女性财产权发生了哪些重大变化?
其实女性财产权利最为重大的变化发生在清末民国时期。随着西学东渐和现代化的发展,传统中国的社会观念、法律体系都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女性财产权也展现出新的变化。在国家层面,提倡男女平等,提升女性权利这样的理念已经开始进入法律实践。
为了实现男女平等,民国官员试图将中国传统家产制的三条原则都彻底打碎。第一条就是打破宗祧和财产继承相一致的政策。
财产不再是同居共财的家族所共享的财富,而变成了现代意义上的个人的私有财产;继承也不再是财产在宗族内部的流转,而变成了个人独享的一种权利,个人可以随意处置自己的财产,这样女性也可以获得跟男性、跟儿子一样的继承权。
第二个就是将父系跟母系区分开来的观念打破。中国传统的家族概念是以父系为核心划分的,母系被认为是外族,她的地位跟父系相比差很多。为了将母系亲属和父系亲属等量齐观,民国政府试图通过引入法律理念,提升女性的权利。
但是白凯老师非常犀利地指出,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处于不同社会角色的女性,她们的财产权利受到的影响是不同的;有些女性确实获得了财产权的提升,但是另外一些女性的财产权利反而受到了更多的压制,在现代化改革之后,她们曾经在传统时代所享有的权利反而不复存在了。
对于这个复杂的问题,我们依然分别从不同的女性角色来阐释。
第一个角色是女儿。在民国的法律实践中,女儿的权利得到了很大的提升。男女平等的观念,让女儿继承父亲的财产成为了一种有法律依据的强制性的规定。哪怕父亲以遗嘱的形式将自己财产分配给了儿子而不给女儿,这份遗嘱也会因为违反了特留份制度而被宣告无效。
特留份制度是源于古罗马法的一种财产制度,它指的是继承人不能用遗嘱的形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法定财产份额,虽然一个人对自己的财产有处置权,但是不能完全将自己的财产给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就是说,一个人的财产处置权是受限的。
民国政府借用了特留份制度来保障女儿的法定财产权利。但这个制度在执行层面是有很大的漏洞的。我们现代意义上的遗产继承,要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能发生;而中国传统时期是通过分家的形式来完成财产流传的,它可以发生在被继承人死后,也可以在他生前,在任何时候,家庭财产都可以实现流动。
如果父亲在生前就已经通过传统的分家形式将财产分配给儿子,没有分配给女儿,法律也要认可,女儿即使提起诉讼也不能获胜。原因是这部分财产会被认为是父亲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家族所有人的共有财产,父亲当然有权利处置自己的个人财产。
对于寡妻来说,她面临的情况更为复杂。我们知道,过去的寡妻享有立嗣权,以及对于丈夫财产的监护权。而现代社会,根据我们所熟悉的继承法,她跟子女一样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她能分享丈夫财产的一定份额,但却失去了对丈夫财产的监护权。也就是说,她不再享有超越性的权利。
在立嗣权方面,民国时期试图把立嗣和财产继承权分开。一方面,将宗祧作为一种习俗存留;另一方面,又只承认财产继承,不承认宗祧继承权。如果你要收养孩子,也必须要在生前进行,而不可能在死后。
在这种更现代的法律体系下,女儿的权利获得了实质性的提升,寡妻则是有得有失。而权利被剥夺得更惨的是另外两种女性角色,寡媳和寡妾。
寡媳就是公公还在世,但丈夫已经去世的女性。在传统时代,寡媳作为家庭中的一份子,可以承夫份,她可以和大伯子、小叔子等人共同分割公公的财产。但是在现代意义上的继承法出台之后,寡媳就没有这样的权利了。
她原本可以继承的这部分财产不再被视为是全体家族成员的共同财产,而是公公的个人财产;又由于她丈夫已经去世了,公公的遗产只能分给还在世的儿子,寡媳没有任何权利分割公公的遗产。如果寡媳有亲儿子还好,她可以通过母亲的身份共享有儿子继承的财产;如果寡媳没有亲儿子,就等于她完全无法从共居的家里获得任何财产。
寡妾的处境也差不多一样。民国时期要建立起一夫一妻的家庭制度,它否认妾的配偶身份,后来又进一步否认妾的法律地位,妾就无法主张财产权或者其他权利了。所以妾是另外一群财产权严重受限的群体。
通过对不同女性角色的全面剖析,白凯老师指出,在法律从传统时代到近现代的转变过程中,女性的权利并不是像表面上所宣称的那样,只要打破了宗族体系,打破了父系继承体系,它就会有突飞猛进式的提升。真实情况要复杂得多,甚至一些弱势的女性群体还会遭受更严重的权利剥夺。所以法律的实践并不是整齐划一的,而是一个更立体的历史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