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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诱惑藏风险,这里有一份来自法官的“守财攻略”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高息诱惑藏风险,这里有一份来自法官的“守财攻略”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765772

非法集资往往承诺无风险、高回报,时常打着“安全理财”的名号出现在人们面前。殊不知,这些所谓的“高收益”不过是空中楼阁,是非法集资者利用人们对高收益的渴望,钓取投资者本金的诱饵。

投资者一旦坠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就可能损失惨重,甚至倾家荡产。面对非法集资,这里有一份来自法官的特别提醒。

案例一

2021年8月、2022年5月,赖某某先后成立两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招募赵某担任门店经理、乐某某担任销售顾问等,虚构理财项目和企业背景,在舟山地区采用发放广告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宣传,允诺高额利息回报,与不特定集资参与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合同。至2022年12月,赖某某利用上述两家公司向27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460万余元,尚有278万余元未归还。

法院最终以集资诈骗罪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对赖某某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二

2022年11月,叶某某在其经营的公司无法归还所吸收公众资金的情况下,招募王某某等人担任舟山某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团队经理等职务,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发放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期间,叶某某还组织部分被害人进行实地考察,并谎称要投资。叶某某利用该公司共向28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支付利息10万余元,尚有90余万元未归还。

经法院一审、二审,最终以集资诈骗罪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对叶某某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三

2022年10月,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注册成立营口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定海分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该分公司成立后,冯某虚构禅寺复建、投资避暑公寓、极乐花园项目等事实,通过投资返利的形式骗取46名被害人信任,在未经银监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从上述被害人处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340余万元,且未将集资款用于上述所宣传的投资项目,已支付利息和红包返现20余万元,实际诈骗金额320余万元。王某受雇于冯某,担任该公司经理。王某在担任公司经理期间,在未经银监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并承诺到期返本付息,共协助冯某向41名被害人非法吸收存款200余万元。

法院最终以集资诈骗罪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对冯某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上述案例中,行为人均是通过成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形式,虚构投资理财项目,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并采用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组织被害人实地考察等方式,骗取社会公众信任,进行非法集资。

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1. 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 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资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 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 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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