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法律本质究竟如何?
揭秘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法律本质究竟如何?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的重要特征之一,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1世纪诺曼底公爵征服英国时期。从最初的"百家村十二乡绅"陪审模式,到如今在美国得到最广泛应用的现代陪审团制度,这一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本文将从历史渊源、理论基础到现实应用,全面解析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的历史渊源
关于陪审制度的发源地,学术界存在不同观点。有人认为源自古雅典的政治家梭伦改革,有人认为源自古罗马时期的司法审判制度。然而,在国外学术界普遍认可的是,陪审团制度的雏形起源于1066年诺曼底公爵征服英国。
当时,为了巩固统治,亨利一世开始建立巡回法庭制度,允许各地民众直接向王室提起诉讼。为了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巡回法官开始从当地选出德高望重的平民参与陪审,这就是英美法系中"陪审制"(jury trial)的最早雏形。
陪审团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亨利二世在位期间(1133-1189),通过一系列敕令确立了陪审团制度。他强调判决应遵循各地的风俗和习惯,即"日耳曼习惯法"。随着时间的推移,巡回法官们将一些具有共性的断案法则总结出来,形成了"普通法"(common law)体系。
18世纪初,英国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在《英国法释义》中详细阐述了陪审制的优点,包括防止司法偏袒、增强独立性、促进司法公正等。这部著作对美国立宪产生了深远影响,因为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开国元勋们多数都是律师出身,熟读此书。
陪审团制度在各国的命运
法国在18世纪大革命后曾移植英国的陪审团制度,但在拿破仑掌权后被废弃。德国、葡萄牙、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国也在独裁统治时期废除了陪审团制度。只有美国一直坚决维护着陪审团制度,并从各方面证明其公正性和准确性。
陪审团制度的理论基础
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认为,陪审员应当以自己最恰当的理解和内心的良知去裁判,这不仅是他们的权利,更是他们的义务。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则认为,陪审团制度在维护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选举权还要重要。
1835年,思想家阿莱克西斯·德·托克维尔在《美国的陪审团审判应视为一种政治制度》一书中指出,陪审制度在美国就像普遍的选举权一样是人民掌握主权的直接且最大程度上的结果。20世纪50年代,英国高级法院大法官帕特里克·德弗林伯爵在《陪审团审判》一书中说道:"陪审团审判不仅是司法的工具,也不仅是宪法之车的一轮,它是照耀着自由生命的灯塔。"
现代陪审团制度的特点
在美国,陪审团成员虽然通过随机或抽签方式产生,但律师、警察、法学院师生等职业人士通常不能被选中。陪审团最后做出的是起诉罪名成立或不成立的判断,而不是简单的有罪或无罪判断。在刑事案件中,通常需要全体陪审员一致同意才能做出裁决。
陪审团制度的现实意义
尽管陪审团制度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但美国认为这是实现社会正义所必须付出的成本。正如英国思想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