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办理过户后,赠与人还能撤销赠与吗?
房产赠与办理过户后,赠与人还能撤销赠与吗?
近日,一位当事人向花山法院咨询撤销赠与合同的相关问题。这位当事人三年前将自己的一套学区房赠与儿子、儿媳,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然而,当得知儿子、儿媳打算将房屋出售时,这位当事人希望撤销赠与合同并变更房屋产权登记。
三年前,张爷爷为了方便孙子上学,将自己的一套学区房(也是张爷爷的唯一住房)赠与儿子、儿媳妇,并过户登记到儿子、儿媳妇名下。双方约定张爷爷享有无条件居住权,儿子、儿媳妇不得擅自决定将该房屋对外出售,同时儿子、儿媳妇需承担对张爷爷的赡养义务。
近日,张爷爷得知儿子、儿媳妇正在将该套房屋信息挂在网上对外出售。张爷爷不同意将该房屋对外出售,但儿子、儿媳妇对老人意见不予理睬,且从未探望、照顾过张爷爷。现在张爷爷起诉儿子、儿媳妇,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并且变更房屋产权登记。
实践中,赠与人以行使赠与合同撤销权为由撤销赠与,赠与的撤销权一般分为任意撤销权及法定撤销权。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应以赠与合同有效为前提,两者既有共性又有区别。两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两种撤销权适用的条件不同
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
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动产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和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因为赠与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物权转移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不具有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
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
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的条件包括: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只要具备前述三项事由,无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无论赠与是否具有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从这两种撤销权的条件可以看出,享有法定撤销权的赠与人可能同时享有任意撤销权,但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赠与人(在缺乏法定事由时)通常不享有法定撤销权。
两种撤销权的法律后果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
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仅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赠与人可以对受赠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因此,即使房产赠与已经办理过户,如果符合法定撤销权的条件,赠与人仍享有法定撤销权。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