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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详解:额度、利率及商转公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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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详解:额度、利率及商转公办理流程

引用
腾讯
1.
https://new.qq.com/rain/a/20250312A09Z7X00

随着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推出更加灵活的公积金贷款政策。本文将详细介绍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包括贷款条件、额度计算方式、利率、以及商转公贷款的办理流程等。

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 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3. 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4.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 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6. 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房屋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下同)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7. 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8.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符合上述申贷条件,可以持相关证明,按要求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四项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以1万元为起点,按5000元的整数倍确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配偶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

  1. 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为30%;
  2. 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按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1. 贷款额度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2. 对申请我市保障性住房或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3.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认定为准,非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正常缴存余额。

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在我市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85%,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购买新建住房的,房屋总价款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1. 在我市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贷条件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0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贷条件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60万元。
  2.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购买我市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30%。
  3. 购买我市新建高品质住宅或达到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一星级及以上等级的新建商品住宅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30%。
  4. 贷款额度在满足我市规定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的前提下,上述第2、3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可叠加使用,叠加后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图源:青岛住房公积金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还贷能力及其他相关条件并参照借款申请人的意愿由公积金中心综合确定,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房产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1.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2.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
  3. 二手房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得超过50年;
  4. 组合贷款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期限应与公积金贷款期限保持一致。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整。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5年以下(含5年)贷款利率为2.35%,5年以上贷款利率为2.85%;购买二套自住住房的,5年以下(含5年)贷款利率为2.775%,5年以上贷款利率为3.325%。


图源摄图网ID:500523237

青岛公积金商转公

符合转贷条件的职工可以将商业性住房贷款直接转为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申请“商转组合”贷款的,原商业贷款余额与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差额部分,无需职工自筹资金提前结清。

“商转公”贷款办理程序

  1. 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需求,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由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银行意见书》。
  2. 借款申请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3. 对经审批后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签订《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商转公/商转组合专用)》,并会同借款申请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4. 签署合同及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后,借款申请人需将原商业贷款余额与商转公贷款额度的差额部分,用自有资金预存入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
  5. 预存资金完备的,由原商业贷款银行通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资金计划安排,将商转公贷款发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
  6. 原商业贷款银行收到商转公贷款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原商业贷款的全部结清手续及抵押权的注销手续,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结清撤押证明。

“商转公”贷款合作银行共19家


图源:青岛公积金

“商转组合”贷款办理程序

  1. 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商转组合”贷款需求,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由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银行意见书》。
  2. 借款申请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商转组合”贷款业务。
  3. 对经审批后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签订《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商转公/商转组合专用)》,并会同借款申请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4.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资金计划安排,将贷款发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银行收到贷款资金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为客户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手续,原商业贷款的一部分转为公积金贷款,形成“商转组合”贷款。

“商转组合”贷款合作银行共10家

办理渠道

  • 窗口办理: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取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银行意见书》后,可前往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营业大厅,现场提交贷款申请。
  • 线上办理: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可通过青岛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提交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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