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法约定民间借贷利息,你应该知道的细节
如何合法约定民间借贷利息,你应该知道的细节
民间借贷在生活中十分常见,但如何合法约定利息却是一门学问。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民间借贷利息约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民间借贷的定义、利息约定的具体要求、常见问题等,帮助您在借贷过程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什么是民间借贷
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通融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也存在企业与企业之间拆借借款的情况。
民间借贷有以下几个关键要点:
主体适格:必须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通融的行为。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属于民间借贷范围。
借贷合意:双方需要有明确的借贷意愿,可以通过借条、借款合同或聊天记录等方式证明。
资金实际交付:出借人需要提供转账记录或现金交付的证据。
资金来源合法:必须是自有资金,不能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资金进行放贷。
利息约定合法:根据法释〔2020〕17号第25条,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截至当前,LPR一年期是3.45%,五年期是3.95%,以四倍计算月利分别是1.15%和1.32%。
如何正确约定利息
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借期内利息: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不得超过4倍LPR。
逾期利息: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有约定的在4倍LPR以内,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1倍LPR主张。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根据2021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利息约定的具体情形
-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情形:
- 自然人之间:不支付利息
- 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借期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张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借期内利息。
逾期利息:
- 明确约定逾期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 明确约定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可以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对于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常见问题
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对此,法释[2020]17号第26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复利: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法释[2020]17号第27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新旧规定的衔接: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