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第二十五章:“道法自然”不是效法大自然
《道德经》第二十五章:“道法自然”不是效法大自然
《道德经》第二十五章中的“道法自然”是道家哲学中的经典语句,但对其解读却众说纷纭。本文通过分析古人的注释、当代学者的翻译以及不同版本的解释,深入探讨了“法”和“自然”的含义,揭示了“道法自然”的真正内涵。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是《道德经》第二十五章的最后一句。这一句竹简本也有,且各种版本原文一致。但对这一句的理解分歧较大。分歧的关键就是对“法”和“自然”的理解。这里的“法”是效法,还是效法与法则两者兼有?“自然”是自然而然的哲学概念还是大自然?古今学者都有不同的看法。
古人王弼对这句注解得较详细:“法,谓法则也。人不违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违天,乃得全载,法天也。天不违道,乃得全覆,法道也。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也。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道法自然,天故资焉;天法于道,地故则焉;地法于天,人故象焉。”意思是“法”是法则,“自然”是自然而然。
当代文化学者余秋雨翻译:“人取法地,地取法天,天取法道,道取法自然。”并解释说:“这就是说,人的老师是地,地的老师是天,天的老师是道,道的老师是自然。”他认为“法”是取法,且“自然”是道的老师有点离谱。
有不少学者把这句翻译为:“人效法地,地效法天,天效法道,道则效法大自然。”认为“法”是效法,“自然”翻译成大自然。
还有学者把“道法自然”译为:“道取法于它自己的样子。”道是什么样子?谁也不知道,老子也不知道,自然没法取。
香港刘笑敢教授认为:“这样读从语法上来讲则有些不妥。因为在'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四句中,前三句的'法’都是动词,惟独最后一句的'法’突然解释为名词,殊为突兀,于理未惬。……从思想内容来看,把'道之法’归结为'自己如此’,实在太简单了,道如此重要,内容如此丰富,怎可以'道性自然’一语来概括?……从句法上来看,这种读法,从人、到地、到天、到道、到自然的系列中,句义重复,完全没有发展。”
刘教授的这种说法不好理解。
首先,他说:“前三句的'法’都是动词,惟独最后一句的'法’突然解释为名词,殊为突兀”。在《道德经》中,同一个字前后词性、词义、读音不一样的有很多。比如第七十二章的“无狎其所居,无厌其所生。夫唯不厌,是以不厌。”前面的“厌”读(yā),同“压”,压迫之意;最后一个“厌”读(yàn),才是讨厌的意思。所以,“法”为动词还是名词都不应该感到突兀。
其次,他说“于理未惬”也未必。“从思想内容来看”,“道法自然”理解为道的性质是自然,或者自然是道的核心属性应该没错。但自然不等于道,也不高于道,说“最后结果不过是法自己而已”讲不通。
其三,他说“句义重复,完全没有发展”也不可理解。从人、地、天、道,既没有重复也在不断地渐进式发展。
其实,刘教授也不完全赞成自己的观点,看他后面说的:“笔者要强调的是,这里的'自然’虽然在语法上是名词、是宾语,但意义仍然是形容词的自然而然的意思。”
我们再从第二十五章原文来分析,也能知道“道法自然”的意思。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这是时间上的自然属性。
“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这是空间上的自然状态。
“周行而不殆”,这是工作上的自然行为。
所以,人效法地,地效法天,天效法道,一级一级地学习道,而道的行为方法就是自然而然,无为而治。
“道法自然”不是效法大自然。“道法自然”代表了老子的哲学思想,意思是道所反映出来的规律是自然而然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用了一气贯通的手法,将天、地、人乃至整个宇宙的生命规律精辟涵括阐述出来。
中国古老的哲学思想就是天人合一: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天人相合相应。天佑万物众生,人尊天道自然。
古人早有言,如《左传·宣公十五年》:“天反时为灾,地反物为妖,民反德为乱,乱则妖灾生。”反过来说,天时不可违,地利要遵循,美德须发扬,妖魔鬼怪自然灭绝,社会安定,人民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