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最新民间借贷利息计算
图解最新民间借贷利息计算
民间借贷关系中,利息往往是民间借贷争议的焦点。许多当事人在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并不清楚利息如何计算,以至于无法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最大化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官现在就通过几个小案例带您了解民间借贷利息常见的问题,快来看看吧!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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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借期内利率计算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约定了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举例:
甲于2019年9月30日向乙出借100万元,约定借期内年利率10%,借期一年。同时约定若乙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每逾期一天,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甲支付逾期利息,逾期超过三个月,乙还应向甲支付违约金10万元。因借款期满后,乙未能还款,逾期已达六个月,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5万元、逾期利息9万元和违约金10万元。本案例中,以逾期款项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9月20日发布的数据,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为4.20%,四倍即为16.80%]计算逾期六个月的法定高限为100万元×16.8%÷12×6=8.4万元,对于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合计超过8.4万元高限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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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复利的计算
甲于2019年9月30日向乙出借100万元,约定年利率10%,借期一年,一年后双方重新出具借条,约定出借110万元,年利率和借期未变,因乙从未还款,2021年10月,甲起诉乙归还借款本金121万元。因双方约定的年利率10%并未超出合同订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故每次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时,前期的利息可以计入后期的本金。同时,二年借期本息和上限为100万元+100万元×16.8%×2=133.6万元,121万元未超过此上限。故虽然121万元的计算过程中包含了复利,但由于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当事人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密切关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变化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影响,依法依规从事民间借贷行为。
民间借贷双方为方便日后避险维权,可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对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利息计算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其中对利率的约定应当在法律保护的有效范围内,避免产生纠纷。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