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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权益全解析:职场新人必修的四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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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权益全解析:职场新人必修的四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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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s://www.jsgrb.com/article/content.html?key=6682086ed0783e3c798b456a&type=lists

试用期是职场新人迈入正式工作岗位前的重要阶段,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考察的时期。然而,在这个阶段,许多职场新人往往对自身权益了解不足,容易遭遇权益侵害。本文通过四个真实案例,为您详细解析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的四项基本权利,帮助您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了解试用期内的权利,应成为职场新人的必修课。 万森 摄

试用期的本质在于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提供一个“考察期”,以便双方决定是否建立长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并非用人单位的“保护期”。国家法律对于试用期期限、工资标准、劳动关系解除等问题均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将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了解试用期内的权利,应成为职场新人的必修课。

获得工资报酬权

案例:小霞大学毕业后与某医药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工资每月4000元;正式录用后月工资8000元。入职三个月后,小霞因故辞职,同时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两个月试用期的工资差额4800元以及超出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工资之间的差额4000元,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她的仲裁申请。

评析:试用期,可以说是求职者成功入职转正的关键一环。首先,劳动者在试用期享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次,试用期约定不能超过法定期限。具体为: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本案中,医药公司与小霞约定正式录用后每月工资8000元,则该公司应按照每月6400元的标准支付小霞试用期的工资报酬;另外,劳资双方在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已超过法定期限,故应按照8000元的标准支付小霞第三个月的工资。

享受社会保险权

案例:小刘被一家食品公司录用。进入工作岗位后,公司告知小刘试用期三个月,月工资6000元。入职两个月之后,小刘向公司提出要求,希望能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对方以试用期未满为由拒绝。无奈,小刘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以上规定,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用人单位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故小刘提出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拒绝解约权

案例:孙某应聘到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五个月。后来由于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孙某在试用期未满便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孙某等人“不符合录用条件”。要求留任交涉无果后,孙某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公司的解聘决定。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评析: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动辄就炒员工的“鱿鱼”的做法,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虽然《劳动合同法》作出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并非说用人单位可以任意为之,而是要在提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后方可解约,而且双方一旦因此发生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孙某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权

案例:谭某经面试、体检等程序后入职某广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含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广告公司又同谭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该份合同又届满后,公司提出再签订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此时,谭某声明这次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予以拒绝。于是,谭某将广告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时,双方已经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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