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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房产该归谁?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以案释法 |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房产该归谁?

引用
网易
1.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PE321SK0534B9UK.html

在婚姻生活的纷繁复杂中,财产纠纷常常像一根敏感的弦,牵动着每个人的心,难以轻易抚平。特别是当婚后一方父母慷慨解囊出资购买房屋,房产证上却只写自己子女的名字时,房子的归属问题就变得异常棘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案例简介

小赵与小张于2016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11月离婚,又于2017年1月复婚。2020年11月,小赵购买了一处房屋,价款共计547万元,后通过个人银行账户陆续向某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22年3月,小赵办理了产权登记并拿到房产证,证书记载的产权为小赵单独所有。

2023年2月,小张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就房屋的产权问题办理了异议登记。同年5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3年6月,小赵将该房屋赠与其母亲李某,并签订了《不动产赠与合同》,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载明房屋产权为李某单独所有。小张得知后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小赵与其母亲李某于2023年6月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要求判令将上述房产恢复登记至小赵名下。

矛盾聚焦

焦点一:涉案房屋是小赵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涉案房屋购买于小赵与小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小赵表示房屋是小赵父母出资购买。后经查明,房屋购房款共计547万元,均由小赵转账支付,经过统计小赵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在购房期间内,小赵的父母给小赵转账的金额共计574万元,却没有小张给小赵的转账记录,据此可以认定,小赵支付的购房款均来自其父母,其父母也明确表达了要将房屋的出资款全部赠与自己的儿子小赵,因此房屋登记在小赵个人名下。最终法院认定,上述房屋为小赵的个人财产。

焦点二:小赵与母亲李某就涉案房屋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按照法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该房屋为小赵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保留的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的财产,夫妻双方对各自的个人财产,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人不得干涉。小赵与母亲李某于2023年6月就该房屋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且办理转移登记至李某名下,是小赵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并且该合同系小赵与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法宝小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婚姻是庄严神圣的,不应被视作工具甚至儿戏。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月15日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等公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这一系列规定彰显了维护公序良俗的鲜明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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