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最新个税规定及多份工作个税计算方式详解
2025年最新个税规定及多份工作个税计算方式详解
2025年最新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中,该办法自2025年2月26日起施行。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2025年最新个税规定,包括汇算清缴制度、起征点与扣除标准、汇算清缴期限、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退税与补税等内容,并解释有多份工作时个税的计算方式。
2025年最新的个税规定是什么?
2025年最新的个税规定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中,该办法自2025年2月26日起施行。以下是关于2025年最新个税规定的概述及相关的详细法律条款:
2025年最新个税规定概述:
汇算清缴制度: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起征点与扣除标准:个税起征点仍为每月5000元(即年收入6万元)。纳税人可以享受专项扣除(如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以及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
汇算清缴期限:纳税人应在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年度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如纳税人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一定条件(如汇算清缴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规定金额等),则无需办理汇算清缴。
退税与补税:纳税人汇算清缴后,实际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的,可以申请退税;实际应纳税额大于已预缴税额的,则需要补税。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节选)
第一条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统称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本办法所称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汇总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减去减免税额后计算本年度实际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年度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开始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第六条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清缴:
(一)汇算清缴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规定金额的;
(二)已预缴税额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一致的;
(三)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依法办理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的,可以申请汇算清缴退税。纳税人汇算清缴补税的,应当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缴纳税款。
有多份工作是单独计算个税还是合并计算?
有多份工作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主要取决于这些工作所得的性质。
- 如果多份工作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均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那么这些收入需要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综合所得的定义: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综合所得的计税方式: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如果个人在一年内从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将这些收入合并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再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进行纳税。
- 如果其中一份或多份工作是兼职、临时性工作,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那么这类收入一般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来计算个人所得税,不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
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为: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个人在一个月内多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别计算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合并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 关于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如果有多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需要选择并固定在一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