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利益受损莫冲动 网上宣泄需有度
以案释法:利益受损莫冲动 网上宣泄需有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社交平台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为我们带来了便捷的沟通和丰富的信息,也成为了很多人展示生活、抒发情绪的重要平台。但是,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当感觉自己利益受损时,莫要一时冲动,为图一时之快给自己惹上官司。
基本案情
石某与王某某口头达成滑雪教学协议,学习期间因教学内容和进度产生分歧,石某受伤后不能继续滑雪。石某认为王某某课程安排有问题,且教学态度敷衍致其受伤,石某一气之下便在其小红书、微信朋友圈、抖音等社交平台发布了以“避雷崇礼滑雪教练王某某”为标题的文章,内容指向明确,发布后具有一定的转发量,评论量。之后原告王某某的几个网络社交平台均有不少网友发布讽刺、侮辱的评论。王某某是某赞助商签约的网红教练,出现的负面言论给其工作和精神都造成了恶劣影响。
裁判结果
一、被告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其在抖音、小红书、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损害原告王某某名誉权的文字、图片等内容。
二、被告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用其涉案账号登载道歉,向原告王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被告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王某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四、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名誉进行维护的权利,包括对其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但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自己的意见时,应保持理性,注意言论的恰当性,不应发表不当言论侮辱或诽谤他人,以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本案中,被告石某与原告王某某在滑雪教学过程中产生矛盾,被告石某在其抖音、小红书等互联网平台发布内容使原告王某某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对原告王某某的名誉产生不利影响。故原告相应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公民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自己的意见、所见所遇时,应当树立“自由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自由的界限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的理念,要平衡好自由和责任之间的关系,不发表过激言论,不带有侮辱性,不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共建文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