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刑事司法认定研究
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刑事司法认定研究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然而,由于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出发,结合相关案例和司法解释,探讨了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由电子数据和与其对应的实体组成的数据集合,其经济价值主要体现在网络游戏中。
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上的“财物”,有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还有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知识产权中的知识产品,法律对其规定较为混乱。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应当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是财物,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在《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解释》)出台前,对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存在较大争议。从该司法解释出台后,部分案件最终以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构成犯罪的判决结果作出,但在判决理由中又有不同的表述。这种前后不一的处理方式是否合理值得探究。笔者拟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出发,结合相关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法律分析
1.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根据《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网络安全法》第47条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保障网络数据安全。”
可见,我国法律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一种数据,且其受法律保护,这也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提供了法理依据。但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这三个概念之间并无必然的逻辑联系,我国现行法律对此也无明确的定义。
因此,在我国刑法领域如何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对于合理认定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构成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下面,笔者从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2.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界定又与刑法的目的和任务密切相关,所以,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就涉及到对于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仍存在一定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发布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司法解释是为了解决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特别巨大”认定的标准问题而制定的。
《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3.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入罪的立法分析
对于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刑法并未做出规定,对其处理也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刑法》第284条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但是该罪名的入罪条件之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或者其他方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
因此,行为人不能构成该罪。有人认为,由于该行为侵犯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安全,同时也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符合《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犯罪。
而对于行为人通过盗窃、抢夺、抢劫等方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后,将其在游戏中进行交易或者兑换成其他形式进行获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则存在争议。
4.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通过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本罪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并获取有关数据或者其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秩序和网络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结论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其法律属性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其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刑法理论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能否被纳入到刑法保护范围,需要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研究,来明确其法律属性,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明确和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