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唯一在世子女,未必是唯一继承人!
以案释法:唯一在世子女,未必是唯一继承人!
案件回顾
2021年8月,陈某因病离世,留下十几万元银行存款。陈某生前与妻子育有一女两子(长女陈某甲、长子陈某乙、次子陈某丙)。妻子去世后,陈某未再婚,其父母也先于他离世。看似清晰的继承关系,却在遗产继承时掀起波澜。陈某的小儿子陈某丙认为,其兄、姐均已在父亲去世前后死亡,自己是父亲唯一在世的子女,理应独自继承遗产。然而,当他来到公证窗口办理继承公证时,却被公证员告知需与其他亲属共同继承其父亲的遗产。这究竟是怎么回事?陈某的遗产又还有谁能继承?
法律分析
01 早逝子女权利的延续之代位继承
陈某的女儿陈某甲先于陈某去世,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的规定,其子女(即陈某的外孙子女)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可代位继承他们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是在尊重传统财产继承习惯的基础上,对法定继承人缺位时遗产分配空白的填补。
02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特殊”成员
陈某的女儿陈某甲去世后,她的丈夫林某在陈某晚年与其同住并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29条的规定,林某作为丧偶女婿,对陈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可被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一规定将情理与法理融合,鼓励更多的人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
03 未分配遗产的二次处理之转继承
陈某的大儿子陈某乙在陈某去世后4个月离世,其生前并未放弃对陈某遗产的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1152条的规定,陈某乙所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配偶和子女继承。陈某乙与其配偶张某育有两子,其中小儿子尚未成年。
综上,陈某的遗产应由陈某的小儿子陈某丙、女儿陈某甲的子女、女婿林某、儿媳张某、大儿子陈某乙的子女共同继承。因陈某甲的子女、女婿林某、儿媳张某和陈某乙的长子均声明放弃陈某遗产的继承权;陈某乙的小儿子尚未成年,不能声明放弃继承权。最后,陈某的遗产由陈某丙和陈某乙的小儿子共同继承。
公证员提示
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当家中亲人去世时,建议及时咨询当地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早日实现遗产的合法分配和权益确认。
法条链接
1.《民法典》第1124条第1款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民法典》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民法典》第1128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民法典》第1129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民法典》第1152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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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唯一在世子女,未必是唯一继承人!》